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9號
當事人:南通亞奧精超閥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20KR337D
法定代表人:劉麗艷
住所:海安市城東鎮龍游路98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3月7日,我局根據區鎮網格監管暨無人機巡查發現線索至你單位現場檢查,現場你單位3條閥門生產線正在生產,噴漆房未生產,你單位污水處理站連接噴漆房水旋柜污水的管道發生脫落,打開你單位雨水排口,發現排口內水質呈灰白色。根據你單位環評手續要求,你單位應辦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至現場檢查時,你單位尚未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證據一:2025年3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按要求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證據二:2025年3月20日、2025年3月27日、2025年5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按要求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證據三:2025年3月17日南通亞奧精超閥門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證據四:2025年3月17日南通亞奧精超閥門有限公司提供的環評節選、審批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單位按要求應當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證據五:2025年3月17日南通亞奧精超閥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三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 證據六:2025年3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證據照片一組,證明你單位未按要求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證據七:2025年3月17日南通亞奧精超閥門有限公司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證據八:2025年5月8日南通亞奧精超閥門有限公司提供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節選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已完成整改;證據九:2025年5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已完成整改;
證據十:2025年5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證據照片一組,證明你單位已完成整改;
證據十一:2025年3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網格員申報環境問題線索認定表一份,證明此次檢查由來。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6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送達回執等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的裁量標準,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11%;違法行為環境影響程度:小,0%;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造成不良影響,0%;環境違法次數(含本次):1次,0%;積極整改,-5%。計算出罰款金額為11200元。
我局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壹仟貳佰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聯系方式:0513-88917210)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9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六)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