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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01環罰﹝2025﹞16號
    來源: 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 發布時間:2025-07-18 16:39 累計次數: 字體:[ ]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16號

    當事人:南通許乾農牧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1YUDRP57

    法定代表人:許松林

    住所:海安市老壩港濱海新區(角斜鎮)沿口村一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5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無人機巡查問題線索到你單位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在從事生豬養殖,在你單位廠區南側東西向河道內發現有大量豬糞。經了解,2025年5月23日下午,你單位負責人許松林電話聯系工作人員,讓其打開水噴淋設施的風機,該工作人員誤將抽糞泵開關打開,隨即離開。抽糞泵將豬糞從豬舍下面的蓄糞池輸送至沉淀池,沉淀池滿了之后溢流至地面上,最后經雨水管網流至南側東西向的河道內。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證據一:2025年6月13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二:2025年6月13日你單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的身份及對其進行調查詢問的合法性。

    證據三:2025年5月24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并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

    證據四:2025年5月24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時拍攝的圖片證據一組,證明你單位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

    證據五:2025年6月13日、2025年7月3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對你單位法定代表人許松林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兩份,證明你單位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

    證據六:2025年6月13日你單位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復印件一份。

    證據七:2025年6月13日南通許乾農牧有限公司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八:2025年6月10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一份,證明你單位廠區南側東西向河道內水質情況。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15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于2025年7月10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EMS郵寄送達單等為證。你單位于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通用裁量表:無系數加減,計算得出罰款金額叁仟元整。

    我局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安市高新區科創園(鎮南路428號)1號樓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18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