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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01環罰﹝2025﹞14號
    來源: 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 發布時間:2025-07-18 14:50 累計次數: 字體:[ ]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14號

    當事人:海安縣晉宏化纖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7266677363

    法定代表人:鄭明洪

    住所:海安市城東鎮寧海南路298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2月17日夜間,我局根據環境信訪舉報至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你單位正在生產,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空壓機正在運行,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現場對你單位南側廠界進行噪聲監測。根據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2025)環監(聲)字第(013)號監測報告顯示,監測期間你單位南廠界外1米測點夜間噪聲等效聲級監測結果超過《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表1中4類聲功能區標準(夜間≤55dB(A))規定的限值要求的17dB(A)。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證據一:2025年2月17日、2025年3月21日、2025年5月28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錄各一份,證明你單位存在工業噪聲排放超標的環境違法行為;

    證據二: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24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你單位存在工業噪聲排放超標的環境違法行為;

    證據三:海安縣晉宏化纖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主體身份及經營范圍;證據四:海安縣晉宏化纖有限公司員工解某某、徐某某近期社保繳費記錄復印件一份,海安縣晉宏化纖有限公司法人鄭某某、員工解某某、徐某某身份信息證明各一份,證明現場被調查人員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證據五: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2025年2月17日、2025年3月21日現場檢查證據照片各一組,證明你單位存在工業噪聲排放超標的環境違法行為;

    證據六:2025年2月17日、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20日、2025年3月21日、2025年4月24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錄像各一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你單位噪聲超標排放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證據七:海安縣晉宏化纖有限公司環評、驗收、排污許可證節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單位應采取吸聲降噪措施達標排放;證據八:2025年2月12日、2025年2月14日海安市市域治理現代化聯動指揮平臺(事件)任務交辦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本次行政執法檢查由來;證據九:2025年5月23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2025)環監(聲)字第(013)號監測報告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存在工業噪聲排放超標的環境違法行為;

    證據十:《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噪聲排放應達到4a類聲功能區標準;

    證據十一:2025年7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2025)環監(聲)字第(020)號監測報告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已積極整改。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2025年4月30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2號),2025年5月6日你單位提出聽證申請,2025年5月20日我局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你單位提出:1.監測點位確認的問題。是否應該是實際使用權一米以外范圍?2.聲功能區確認的問題。目前監測對我公司定義為3類聲功能區,我公司有特殊情況,南邊是328國道,根據GB/T 15190-2014 4.5規定,是一級公路,應屬于4類聲功能區,8.3.1規定:按照現在的328國道25米外,我公司應屬于4類功能區,不應該按照3類來判定超標,自由裁量系數有3%出入。3.對于噪聲限值的理解。GB12348-2008 4.1.2規定:夜間頻發噪聲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GB,應按照65分貝來計算。我公司空壓機是有間斷的產生噪聲的,不是一直響。4.對周邊居民影響的問題。調查材料中對舉報人所處的噪聲環境及真實性無相應的證據,我認為無客觀實際影響,裁量系數為0。5.本案適用從輕減輕情形。我公司積極改正,2月份開始施工改造,后來因城管部門認為改造實心墻屬于違建被迫停工,符合長三角應當從輕減輕裁量規定,而該行政處罰中未體現從輕處罰。(提供施工合同和改造前后的平面圖紙)6.我公司為老企業,且積極整改,請求從輕減輕處罰,后續一定盡快整改到位,噪聲達標排放,我公司可以出具承諾書。

    經我局核實:1.根據《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中3.4廠界的定義“各種產生噪聲的固定設備的廠界為其實際占地的邊界”,對你單位“實際使用權一米以外范圍”不予采納;2.根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4.5、8.3.1.1和8.3.1.2規定,你單位南廠界噪聲監測點屬于4a類聲功能區,對你單位“應屬于4類聲功能區”的意見予以采納,并于5月28日重新送達監測報告(2025)環監(聲)字第(013)號、收回原監測報告(2025)環監(聲)字第(004)號;3.《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中3.7認定頻發噪聲的條件為發生的時間和間隔有一定規律、單次持續時間短、強度高,你單位空壓機產生的噪聲不屬于頻發噪聲,對你單位第三點意見不予采納;4.自2024年10月29日以來,我局共收到反映你單位噪聲擾民信訪舉報22件,已“影響到周邊生產經營、生活日常秩序”,屬于“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有較輕影響”的體現,對你單位第四點意見不予采納;5.雖聽證會后仍有環境信訪舉報件反映你單位噪聲擾民問題,但考慮到你單位目前已對冷凍機房、空壓機房、紡絲車間排風管道等敏感噪聲源進行隔音降噪工程整改,且達標排放,根據自由裁量規定從輕處罰。

    根據我局對你單位聽證陳述采納情況,2025年6月5日,我局重新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10號)至你單位,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及送達回執等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8-1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超標幅度:9分貝以上,+23%;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夜間,+10%;聲環境功能區類別:4a類,+0%;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較輕,+8%;環境違法次數:1次,0%;積極整改,-5%;計算出罰款金額為84800元。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捌萬肆仟捌佰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聯系方式:0513-88917210)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16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 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