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17號
當事人:南通岱坤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E96NM81D
法定代表人:王信全
住所:江蘇省南通市海安市李堡鎮李西村十五組1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4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環境信訪舉報及海安市數據局官網巡查問題線索到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建有一臺3米滾塑機、一臺2.3米滾塑機。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你單位塑料制品生產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至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未能提供相關環保手續。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同時,現場檢查時你單位一臺3米滾塑機正在生產,未配套建設廢氣處理設施,生產廢氣無組織排放,廠房里堆放有原料及產品。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證據一:2025年4月30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二:2025年4月30日你單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的身份及對其進行調查詢問的合法性。
證據三:2025年4月30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并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依法報批塑料制品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且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
證據四:2025年4月30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時拍攝的圖片證據一組,證明你單位未依法報批塑料制品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且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
證據五:2025年5月20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對你單位生產主管王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依法報批塑料制品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且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
證據六:2025年4月江蘇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海安有限公司關于你單位的現場核查報告一份,證明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
證據七:2025年4月30日南通岱坤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八:2025年4月30日你單位提供的企業設施、設備等項目投資清單、設備購買記錄復印件及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單位項目總投資額。
證據九:2025年4月11日海安市市域治理現代化聯動指揮平臺任務單一份,證明此次檢查由來。
證據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節選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未依法報批塑料制品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證據十一:2025年7月28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并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積極整改。
證據十二:2025年7月11日《揚子晚報》報紙一份,證明你單位公開致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13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于2025年7月6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EMS郵寄送達單等為證。你單位于2025年7月7日書面提出陳述材料:因為不了解,沒有及時做環評和設施導致處罰,現在積極配合做環評和設施,希望減免處罰。
根據你單位陳述意見,經我局核查后認為:你單位已安裝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委托第三方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并于2025年7月11日登報致歉,符合南通市局積極整改情形。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你單位未依法報批塑料制品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建設項目進程:投入生產/使用階段,15%,計算得出罰款金額捌仟零柒拾玖元整;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6-3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空間、設備密閉情況:空間、設備已密閉,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11%,計算得出罰款金額叁萬玖仟捌佰元整。合計處罰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整。鑒于你單位積極整改并登報致歉,根據南通市自由裁量,對未依法報批塑料制品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減少2%系數,減少肆佰零肆元,罰款柒仟陸佰柒拾伍元;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減少7%系數,減少壹萬貳仟陸佰元,罰款貳萬柒仟貳佰元;共計處罰款叁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柒仟陸佰柒拾伍元整;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柒仟貳佰元整;合計處罰款叁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安市高新區科創園(鎮南路428號)1號樓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31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