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7號
當事人:沃思鋼結構科技(江蘇)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1YG1WG42
法定代表人:李豐
住所:江蘇省南通市海安市白甸鎮節能環保科技產業園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3月11日,我局接區鎮問題線索移交及用電監控平臺巡查,發現你單位噴漆工段用電監控數據處于異常狀態。執法人員現場使用無人機空中巡查發現你單位最北側噴漆工段區域所在車間大門處于敞開狀態,進入廠區檢查時你單位正在生產,其中噴漆工段區域有工人正在噴漆房外進行噴漆作業,移動式噴漆房未打開使用,噴漆房配套廢氣處理設施不在運行,活性炭箱設備連接處有破損,噴漆工段區域4件鋼結構件正在晾干,1件鋼結構件正在噴漆,1件鋼結構件和數個小件等待噴漆。執法人員現場使用便攜式VOCs檢測儀在噴漆結構件旁測得數據為281.5mg/L。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證據一:你單位2025年3月11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二:你單位2025年3月11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豐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工作人員譚某某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2025年3月20日提供的工作人員王某某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的身份及對其進行調查詢問的合法性。
證據三: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3月11日現場檢查并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證據四: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3月11日現場檢查時拍攝的圖片證據七份,證明你單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證據五:我局執法人員2024年3月20日對王某某、2025年3月21日對譚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二份,證明你單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證據六: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3月11日提供的線索移交單和用電監控異常線索單,證明此次現場檢查的由來。
證據七:你單位2025年3月11日提供的環評和環保竣工驗收材料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單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需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及污染物年排放量。
證據八:你單位2025年3月11日提供的使用水性漆組分報告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需在密閉空間中進行。
證據九:你單位2025年3月11日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十: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3月11日提供的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執法人員執法資質。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3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于2024年5月6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及送達回執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6-3的裁量標準:空間設備密閉情況:空間、設備未密閉(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16%,計算得出罰款金額肆萬捌仟捌佰元整。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肆萬捌仟捌佰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江蘇省南通市海安市鎮南路428號高新區科創中心1號樓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23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