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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01環罰﹝2025﹞18號
    來源: 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 發布時間:2025-08-07 10:44 累計次數: 字體:[ ]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18號

    當事人:海安市海明化纖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DY8F5H7B

    法定代表人:潘正峰

    住所:海安市大公鎮北體路858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5月21日,我局根據環境信訪舉報暨無人機巡查發現線索至你單位現場檢查,現場你單位現場建設有一條化纖團粒生產線,主要設備為一臺團粒機和一個出料斗,現場未生產,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你單位化纖團粒生產項目屬于“三十九、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42中的“非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422”,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未能提供相應的環評手續。經調查,你單位于2024年9月租賃大公鎮北凌村6組(原南通宏遠食品有限公司)廠房,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進行開工建設。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證據一:2025年6月6日海安市海明化纖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及經營范圍;證據二:2025年6月6日海安市海明化纖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潘正峰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的身份及對其進行調查詢問的合法性;證據三:2025年5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存在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證據四:2025年6月6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存在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證據五:2025年5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照片一組,證明你單位存在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證據六:2025年6月6日海安市海明化纖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資清單和租房合同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單位項目總投資額;證據七:2025年6月6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提供的信訪處置工單復印件一份,證明此次檢查由來;證據八:2025年6月6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節選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存在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證據九:2025年6月6日海安市海明化纖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14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于2025年7月4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送達回執等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投資總額5.9萬元,建設項目進程:投入生產/使用階段1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較輕3%;計算得出罰款金額1014元。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建設,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零壹拾肆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聯系方式:0513-88917210)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6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