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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管理和服務指導意見(試行)
    來源: 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1-12-26 16:49 累計次數: 字體:[ ]

    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管理和服務指導意見(試行)

    為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嚴格執行農業農村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21年第1號令)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更高質量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管理和服務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中央、省、南通市相關文件精神,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進一步落實集體土地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有序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激發鄉村振興活力,為農業現代化發展提供穩定有效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農民主體、土地集體所有。鞏固和完善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堅持以農民為主體,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堅持農地農用、合理合法開發。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于糧食生產,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堅持循序漸進、適度規模經營。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把握好流轉、集中、規模經營的度,流轉規模應當與城鎮化進程、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農業機械化水平、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相適應。

    三、工作目標

    以“兩健全兩強化”推動“兩保障兩促進”,全面加強我市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建設。到2021年底,基本實現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水平有效提高,到2025年,建成一批規模適度、管理規范、運作高效的經營主體,以土地經營權流轉為驅動擘畫村強民富的海安鄉村振興新畫卷。

    四、健全資格準入機制,保障經營主體同等權利

    嚴格準入機制,在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開始前,依托分級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制度,充分考察受讓方經濟實力和經營能力,避免因經營規模與經營能力不匹配,給農業生產和農民利益帶來風險。開標前未及時提交兩審表格或兩審不合格(評價80分以下)的不得參加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流轉面積1000畝及以下的,由村經濟合作社初審后報區鎮街道,由區鎮街道組織本級相關部門聯合審查審核,并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流轉面積1000畝以上的,由區鎮街道初審后報市農業農村局,由市農業農村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發改委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查審核,并報市政府備案。

    (一)主體資格審查。主要對租賃農地的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是否具有從事農業經營主體資格和能力、已流轉經營規模、征信情況、農業持續經營能力等進行評估和審查。評分超過80分的方可參加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實行一票否決制,出現一票否決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參與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二)經營項目審核。建立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專家等組成的項目審核工作組,負責開展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項目審核工作,對經營項目的產業類型、經營內容以及項目效益是否符合本區域產業政策布局和現代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等進行項目審核,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項目審核評分超過80分的方可參加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三)績效評價管理。在資格審查、項目審核的基礎上引入對承包到期的原受讓方“績效評價”篩選機制。承包到期前按照原受讓方流轉規模,分級對原受讓方的報價、履約情況、機械化投入水平、農業經營情況等進行績效評價,評分超過80分的方可繼續參加下一期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競標時原受讓方享有同等條件優先續約的權利和績效評價高分折讓簽約價格優惠。對有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破壞生態環境不整改到位、耕地“非農化”“非糧化”、發生較大安全事故、惡意套取國家政策扶持資金等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禁止該類經營主體參與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四)后續問題處置。合同到期后,原受讓方若沒能依法依規再次取得土地經營權,需立即將流轉土地恢復原狀并返還流出方,否則流出方可自行處理,所產生費用由原受讓方負責。如當事人提出要保留設施設備的,可由流出方和原受讓方按照如下方式處置:流出方同意并經有權部門批準備案建設的設施,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流出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時,其補償(轉讓)金額可由簽約雙方或原受讓方與下一任受讓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經第三方評估(審計)機構根據原受讓方享受國家政策性補貼和自身投入情況評(審)定。未經流出方同意并經有權部門批準備案建設的設施,可由流出方和原受讓方或原受讓方與下一任受讓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原受讓方應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過期不自行拆除的,流出方有權自行處理,不予原受讓方任何經濟補償,所產生費用由原受讓方負責。經第三方評估(審計)機構評(審)定后,當事人仍不接受的,按此處理。

    五、健全風險防范機制,保障流轉雙方合法權益

    (一)建立標準合同管理機制。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向發包方備案。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樣本)》示范文本進行簽訂,合同示范文本由海安市人民政府、各區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供。流轉雙方可參照文本樣式,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細化相關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確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流轉價款、租金支付方式等,從源頭上規范流轉行為,保護流轉雙方合法權利。流轉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讓方直接與農戶簽訂流轉合同,且合同沒有及時報發包方備案的,原則上不得享受海安市級相關政策性獎補和評先評優活動。

    (二)健全風險防范防控機制。建立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防范和保障機制,著力做到“四個完善一個提高”:

    1.完善流轉規模制約制度。種植養殖經驗不足、技術水平不高的擬受讓方首次流轉土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300畝以下;引導受讓方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防止為規避分級審查審核以家屬、親戚等名義流轉土地但實際種植為同一經營主體超規模流轉土地的壘大戶現象;對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受讓方經營規模與經營能力不適應、經營效益不佳的,可根據實際勸退全部或部分流轉土地。

    2.完善流轉租金預付制度。受讓方取得土地經營權后,應和流出方協商流轉租金支付時間和方式,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提前支付土地租金,實行先付租金后用地,每期租金必須在下一輪種植周期前支付到位。

    3.完善復墾保證金制度。流轉后可能會改變現有道路、農田、水力等基礎設施現狀的,流轉前由村經濟合作社根據復墾工作量的大小與受讓方協商收取一定數額的土地復墾保證金,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收取的復墾保證金要確保能夠足額支付復墾費用。

    4.完善履約保證金制度。流出方在項目公告信息中予以明確履約保證金額度,在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受讓方需將履約保證金線上繳納至海安市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賬戶。合同到期后,受讓方在合同期內未違反合同約定,流出方應在合同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若受讓方在合同期內違反合同約定,流出方有權將履約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予以罰沒。罰沒款轉至項目流出方的村集體賬戶。

    5.提高農業保險服務能力。發揮農業保險保駕護航作用,鼓勵保險機構為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流轉履約保證保險等多種形式保險服務,切實增強經營主體抗風險能力;引導受讓方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并足額投保,受讓方在簽訂合同時需承諾,保險賠付資金優先用于支付流出方的土地租金。

    (三)落實安全生產防控機制。嚴格落實生產經營期間的安全防范責任,各類農機具的操作人員需經過專業培訓后方可進行作業,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操作手應辦理駕駛證。受讓方聘請的農機作業服務隊應簽訂農機安全作業合同,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在績效評價中,對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受讓方實行一票否決,原則上不允許參加土地經營權流轉活動。

    (四)實行失信主體懲戒機制。在市、區鎮街道農村土地交易中心建立失信受讓方數據庫,各區鎮街道每季度向市產權交易中心上報更新數據信息,對嚴重失信行為即時進行上報。各相關部門在項目審批、撥付補貼、申報榮譽時須及時掌握相關信息,禁止違法違規(具體參照績效評價一票否決)的失信受讓方新增項目審批、在本市范圍內再流轉土地、享受相關財政支農資金支持、申報榮譽稱號等,確保懲戒措施有效落實。鼓勵社會各界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六、強化全程監管服務,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提質增效

    (一)加強事前價格指導。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監督機制。土地的實際流轉價格,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并建立收益調整機制。

    1.制定符合海安實際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價格。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綜合考慮各區鎮街道經濟發展水平和區位、土地資源環境、種田成本及盈利等因素,科學研判價格趨勢,在省土地經營權流轉綜合價格基礎上,發布我市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區間價格,供土地經營權流轉各方參考,防止不合理的要價或壓價,實現雙贏目標。在我市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區間價格基礎上,征求發包方、受讓方、承包方、區鎮街道業務主管部門等多方意見,結合原受讓方前期投入、種養殖情況等綜合因素,制定流轉地塊綜合最高限價并進行公布。

    2.推行“實物計租、貨幣結算、租金保底”計價方式。以一定數量稻谷或小麥作為流轉金,按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時間市場均價或國家糧食指導價進行結算,通過銀行打卡的方式直接支付到村民的一折通,村集體土地租金直接打到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同時訂立租金保底價格(原則上為流轉合同簽訂當年兌付租金價格),在市場行情不好實物計租、貨幣結算的前提下農民應收租金低于租金保底價格時,由受讓方按照租金保底價格支付農民租金。如選擇貨幣計租,要完善貨幣流轉價格遞增或協商調整機制,指導流轉雙方合理測算、協商確定合同期內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遞增幅度和調整金額,保證流轉價格處于公平合理的區間。

    (二)加強服務平臺建設。全面動態掌握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現狀,加強土地經營權流轉信息的管理和應用,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動態管理制度,對現有的規模流轉項目,按照“轉一宗、錄一宗”的原則,將流轉土地地塊名稱、流轉期限、流轉面積、流轉價格、生產經營等內容及時錄入《海安市農村土地流轉管理系統》,形成完整的流轉項目基本信息數據庫,對于新增流轉或到期后重新流轉的,及時錄入或更新,提升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妥善處理農村土地矛盾糾紛,強化土地經營權流轉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查處糾正違規行為。

    1.健全土地糾紛調處仲裁機制。各區鎮街道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處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充分發揮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作用,及時調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矛盾糾紛。加強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建設,配備專兼職人員,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進一步規范仲裁程序。健全仲裁制度,正常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發揮區鎮街道和村級人民調解員隊伍作用,形成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機制,把矛盾化解在當地,把糾紛解決在基層,維護土地經營權流轉各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

    2.定期開展專項情況監督檢查。各區鎮街道、市級有關部門對仍在租期內已流轉土地的合同簽訂情況、履約情況、農業經營、項目實施、風險防范、土地使用等方面要定期開展監督,重點檢查是否尊重農民意愿、是否損害農民利益、是否改變農地用途違規搞非農建設、是否違規再流轉抵押等。在農忙季節重點做好禁用和限用農藥品種的督查、秸稈雙禁及綜合利用工作。經營管理規范的可以享受相關產業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與國家法律政策相抵觸的,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違約行為,嚴重的終止流轉合同。

    七、強化組織保障,促進管理服務高效聯動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把推進農村土地規范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作為當前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密切協作、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要建立海安農村土地經營權規范流轉聯席會商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抓緊制定落實配套措施,定期會商解決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發現的重點問題和突出矛盾。各區鎮街道要成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土地經營權流轉工作的組織領導、業務指導和協調監管,努力打造更多具有地域特色的土地適度規模流轉示范點。各村(居)民委員會要嚴格按照“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的要求,做好規模流轉項目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二)明確責任分工。市農業農村局要做好土地經營權流轉日常指導和服務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強化督查考核,做好新型經營主體培育;市財政局要強化資金優先保障,確保落實到位;市資源規劃局要加強對租賃農地“農轉非”“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等情況的監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市信訪局和調解中心要做好信訪、上訪案件的分流、化解和矛盾糾紛的調處;各保險機構要加強配合,穩妥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土地經營權流轉履約保證保險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流轉風險。

    (三)健全服務體系。要進一步完善區鎮街道、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網絡建設。依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公共服務中心等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站,承擔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前兩審情況核查和績效評價、流轉合同簽訂的指導、審查、備案、檔案管理和糾紛調解。村級配備土地經營權流轉信息聯絡員,負責本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信息的收集、整理、上報和法律政策宣傳等服務,配合做好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工作。

    (四)強化宣傳培訓。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政策要求,真正讓基層干部和廣大農民群眾了解政策,放心流轉土地經營權。要加強對工商資本產業規劃、生產技能、經營管理、市場營銷、信用知識等教育培訓,不斷提升工商資本的經營管理能力、守信履約能力和輻射帶動能力。要注重總結典型經驗,發揮好示范帶動作用,積極引導土地經營權流轉規范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