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strike id="awy40"><input id="awy40"></input></strike>
    首頁 > 便民信息 > 法律援助
    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不予恢復執行
    來源: 江蘇法治報 發布時間:2025-08-01 字體:[ ]

    【案情】

    吳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張某未按期足額履行調解書約定的還款義務,吳某于2023年12月4日向法院申請執行,扣除張某已經償還的5萬元,要求張某償還剩余借款本金15萬元及相應利息。執行過程中,張某陸續向吳某償還5萬元,后雙方于2024年2月1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張某于2024年3月25日前向吳某償剩余借款本金10萬元。張某分別于2月25日、3月10日、3月29日分三次償還吳某2萬元、3萬元、5萬元。吳某認為張某未按期履行,于2024年3月29日申請要求按調解書恢復執行。張某認為其已經履行完畢執行和解協議,不應恢復執行。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本案爭議焦點:是否屬于上述司法解釋的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情形。如果屬于,則應當不予恢復執行;如果不屬于,則應當恢復執行。筆者認為,張某未嚴格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期限履行的情形,屬于遲延履行執行和解協議,但張某雖有遲延履行行為,但在吳某申請恢復執行當日已經履行完畢執行和解協議,本案屬于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的情形,應當不予恢復執行。主要有以下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執行和解協議可以看成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協議,履行完該協議即可視為執行案件履行完畢。本案中,張某遲延幾日履行完畢,并非嚴重違約行為,并不會導致執行和解協議目的不能實現,而且張某陸續有還款行為,代表張某在積極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最后也履行完畢執行和解協議,可能給吳某造成損失,但應當視為已經履行完畢執行和解協議。

    張某未按執行和解協議期限還款的情況下,吳某接收上述還款,而不申請恢復執行的行為,可以視為是對張某遲延履行的一種默許。因吳某在張某遲延履行的情形發生時,就有權立即申請恢復執行,但吳某并未申請,而是繼續接收吳某的還款,直至吳某申請恢復執行的同日,張某履行完畢執行和解協議。張某事實上已經履行完畢執行和解協議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申請恢復執行的;……根據上述規定,張某在吳某申請恢復執行當日履行完畢執行和解協議,符合上述規定裁定不予恢復執行的情形。

    對于張某遲延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行為,吳某有無救濟途徑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損害的,可以向執行法院另行提起訴訟。本案中,吳某如果認為因張某遲延履行行為遭受了損害,可以通過另行訴訟的方式救濟,以此保障自身權益。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