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8月,錢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與正常行走的劉某相撞,致劉某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錢某棄車逃逸,后被公安機關抓獲,錢某在公安詢問時承認飲酒后駕車。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錢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劉某于2022年4月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賠償之訴,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劉某19.8萬元。某保險公司向劉某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向法院起訴要求向錢某進行追償。
【評析】
本案爭議的事實為事故發生時錢某是否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醉酒情形。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T19522-2010),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車時的酒精含量檢驗應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檢驗,血液酒精含量閾值超過80mg/100ml的為醉酒,醉酒的檢驗方法依賴于駕駛人員在事故發生時的相關生理屬性。
本案中,錢某在交通故事發生后,本應停車報警、保護現場、救助傷員,并等待交警部門到場處理,進行相關酒精含量的檢測,但錢某為了掩蓋其事前飲酒的事實,故意逃離現場,逃避交警部門的依法調查,直接導致其事故發生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無法檢測,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五條的規定,錢某肇事逃逸的行為應屬于證明妨害行為,現某保險公司主張錢某事故發生時系醉酒,法院認定該不利于錢某的主張成立,某保險公司對錢某享有追償權。
公平、法治是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心中有法,行動守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體現,保護守法者,教育違法者是司法重要職能之一。錢某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后,既未依法及時停車保護現場,亦未報警救助傷者,直至事故發生多日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司法對此應予以否定性評價。而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失依法及時得到賠償,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為不法行為者承擔不利后果,亦違背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