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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K12380210/2021-01554 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通知
    發布機構: 海安市政府辦 文號: 海政規〔2020〕8 號
    成文日期: 2020-07-03 發布日期: 2020-07-03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市政府關于印發海安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政府關于印發海安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 海安市政府辦 發布時間:2020-07-03 累計次數: 字體:[ ]

    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安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海安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海安市域范圍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海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為本市城鎮排水許可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海安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對排水戶違法違規排水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

    海安市財政局、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海安市行政審批局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排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區鎮、街道負責排水許可的宣傳和辦證引導、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 海安市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需滿足《海安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處理工業廢水管理暫行辦法》(海政辦發〔2019〕第99號)相關要求。

    第五條 市住建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

    第二章排水設施建設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室外配套排水設施,建設時應納入整體項目建設計劃,且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室外配套排水工程施工圖應當與主體建筑施工圖同步審查,審圖單位依據相關規范對排水工程提出專項審查意見。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室外配套排水工程應納入施工許可管理范圍。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需提供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圖專項審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承擔城鎮排水設施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從事城鎮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與施工。

    城鎮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和質量監督制度。

    第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需憑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竣工測繪報告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出具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和質量監督報告。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許可申請與審查

    第十一條 排水戶向市住建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市住建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十二條 市住建局在辦理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市生態環境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市行政審批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在核發排水戶生產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時,應同時告知申請人到市住建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十三條 排水戶在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時,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地理坐標和口徑的竣工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在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排水戶,如無法提交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的,應提交由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竣工測繪評估報告書。

    第十四條 在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在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時,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提交材料:

    (一)已取得市生態環境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或市水務集團出具的接管證明的排水戶,應當提交排水許可申請表、排污許可證或接管證明復印件(提供原件備查)和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年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接管證明的排水戶,參照第十三條提交材料;對無法提交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的,應提交由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竣工測繪評估報告書。

    在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辦理排污許可證或市水務集團出具的接管證明的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及時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十五條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取得排水許可證。在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時,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工地臨時排水平面布置系統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四)已修建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五)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表1中A等標準、污水處理廠接管要求和規定的承諾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市住建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表1中A等標準、污水處理廠接管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經現場踏勘后,對符合排水許可條件的,核發排水許可證;對不符合排水許可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合格后予以核發排水許可證。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已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第十七條 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市住建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八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請。市住建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市住建局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九條 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后30日內向市住建局申請辦理變更。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污、油煙等;

    (二)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動和穿鑿城鎮排水設施;

    (四)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及時向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等有關單位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的排放口設置、連接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住建局應當將排水許可材料按戶整理歸檔,對排水戶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住建局委托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安裝并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市生態環境局的監控設備聯網。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市住建局實時共享。對未與市生態環境局監控設備聯網的,市住建局已進行自動監測的,可以將監測數據與市生態環境局共享。

    第二十六條 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一)市住建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應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排水戶依法終止的;

    (二)排水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許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市住建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市住建局、市水務集團、排水監測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條 市住建局實施排水許可不得收費。

    市住建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列入市住建局的預算,由市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住建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實施細則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排水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實施細則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或者商業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條 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對違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的,由由市住建局依法進行處置,市城市管理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上述處置、處罰結果,由市住建局與市城市管理局相互通報。對涉及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和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排水戶,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市生態環境局,并向社會予以通報。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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