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K12380210/2022-02771 | 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文號: | 海政規〔2022〕3號 | ||
成文日期: | 2022-04-15 | 發布日期: | 2022-04-1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市政府關于印發海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3次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切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海安市市區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依法設立的各類機動車停車設施經營者或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經營者和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場地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 市發改委負責制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設施的收費標準,并對其停車服務收費行為進行業務指導。市城管局負責建立協調機制,統籌制定政策措施,協調解決矛盾糾紛。市公安、住建、市場監管、財政、稅務、文廣旅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根據投資主體和經營特征等因素,停車服務收費分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下列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
1.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
2.車站、碼頭、城市交通樞紐、旅游景區、公園、城市廣場、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3.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體中心、藝術中心、少年宮、婦女兒童老年活動中心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4.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5.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制定或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充分考慮綜合成本、停車設施設備等級、地理位置、供求關系、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差別化停車服務收費。
第七條 實行差別化停車服務收費應遵循“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間、路內(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高于路外、大型車高于小型車”的原則。
第八條 根據地理位置、設施條件、供求關系等因素,我市機動車停車設施分為兩類區域。一類區域北至河濱路、南至黃海大道、東至通榆路、西至隆安路(含沿街單位規劃區域);二類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除一類區域外的其他區域。
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實際,動態調整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泊位區域劃分,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收費,經營者應當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收費標準,并保持相對穩定。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設的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制定收費標準。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采取計時、計次或包月等計費方式。實行計時收費的,應具備電子計時設施并建立相應的計時操作程序。道路臨時泊位、公共停車場如有實行長期協議停放的,可根據供需情況與車輛停放者協商確定包月計費方式。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的配建停車設施收費,按照《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發改規發〔2018〕3號)、《關于明確海安縣普通住宅小區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海價綜〔2016〕3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后其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鼓勵新建住宅小區交付時停車管理系統納入全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實行統一監管。
鼓勵小區周邊屬于業主共有的地面停車位已實施收費的納入全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實行統一管理。未實行收費管理的由所在區鎮、街道引導業主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逐步納入智慧停車信息平臺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設施的經營者或管理者實施收費前應向市發改委報送單位基本情況、停車設施使用權屬證明(道路臨時停車除外)、經營管理證明、服務收費方式、價格公示標牌樣式等資料,履行停車收費標準申報、備案相關手續。并將設置地點、區域等級、停車種類、泊位數量、收費時段、收費方式、收費標準及其他規定事項在停車場醒目位置和相關媒體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各類停車設施必須提供以下優惠及免費措施:
(一)對短時停車實行收費優惠或免費,鼓勵車輛快停快走,提高停車泊位周轉率。
(二)對掛有新能源汽車號牌的機動車,按相應收費標準減半收取停車費;對殘疾人合法駕駛的機動車實行免費停車2小時。
(三)遇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公益性活動期間,在公安交管部門確定的臨時停車區域內停放的車輛免收停車費。
(四)上放學時段,接送學生車輛在學校周邊道路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內按公安交管部門指引在規定時間內臨時停放的車輛免收停車費。
(五)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停車場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免費停車時間和對象。
第十四條 各類停車設施對執行公務的行政執法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市政服務車、軍車等應當免費。
第十五條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設置免費停放時間,并對掛有新能源汽車號牌和殘疾人合法駕駛的機動車減免、優惠停車服務費。
第十六條 各類停車設施經營者或管理者應該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停車場入口處、繳費地點顯著位置設置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監制的統一格式的價格公示牌(見附件5),公示停放服務收費定價方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優惠免費措施、計費方式及停車場地經營單位、聯系電話、價格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或管理者必須使用合法票據。道路臨時泊位和國有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收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由財政部門作為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資金全額上繳國庫,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做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支信息的公示,并每年按規定時間向市發改委報告上年度收費單位基本信息及收費情況等資料。
第十九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與停車服務收費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按規范配備有關電子計費設施,做好車輛進出的相關登記、停車場地的巡查工作及安全預案和風險防范措施。車輛停放服務相關責任由停車場經營者與車輛停放者依法自行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道路臨時泊位和國有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收費管理納入全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實現停車收費監管信息化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及住宅小區配建停車設施逐步納入全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實現停車收費信息化監管。
第二十條 加強信用制度建設,逐步建立完善停車場經營者、從業人員、惡意逃避繳費車輛停放者的信用記錄,納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依法予以公開。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逐步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監管體制。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或管理者服務行為的監管,制定和完善服務標準和規范。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等部門對無照經營、違法占地、違規占用公共場地停車及違法收費行為,予以處罰。公安交管部門對擅自設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以及設置影響機動車在泊位內停車障礙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停車服務收費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全市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或管理者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一)不執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存在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改變收費頻次和計費方式收費;
(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費用;
(三)存在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海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海政規〔2019〕1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道路臨時泊位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的停車收費結合全市智慧停車項目建設情況及現有停車場狀況先行試點、分步實施。
附件:1.機動車道路臨時泊位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2.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3.火車站綜合客運樞紐地下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4.海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備案表
5.海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
附件1
機動車道路臨時泊位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區域 等級 |
車輛 類型 |
計時收費 |
日最高 收費 (元) |
備注 |
|||
白天時段 |
夜間時段(元/小時) |
||||||
首小時內 |
首小時后 |
||||||
一類 區域 |
小型車 |
1元/15分鐘 |
1-4小時 |
1.5元/15分鐘 |
1 |
30 |
不足一個計費單位的按一個計費單位收費。 |
4小時后 |
2元/15分鐘 |
||||||
二類 區域 |
小型車 |
1元/15分鐘 |
0.5元/15分鐘 |
1 |
20 |
備注:
1.道路臨時泊位停車收費時間:白天時段為8:00-20:00;夜間時段為20:00至次日8:00。
2.收費時間段單次停車不超過15分鐘(含15分鐘),免收停車費。當臨時停放超過15分鐘,計費時間按進場時間開始計算。
3.計時收費按時段標準分檔累計收取,連續停放24小時的,超過部分按上述標準重新計時收費。
4.小型車是指乘坐人數小于等于9人的客車、車長小于6米或總質量小于4500公斤的貨車、機動三輪車。
5.大型車是指除小型車以外的車型。大型車收費標準為小型車2倍。
6.此收費標準適用于政府定價的依法施劃的道路臨時泊位停放服務收費,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由市發改委按照規定程序適時調整。
7.在指定道路間斷式停放,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費,一類地區:小型車360元/月,二類地區:小型車300元/月。實行車位不固定、不預留的資源利用優先原則,由停車經營管理單位與業主以合同形式明確。
附件2
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停車場類型 |
車輛 類型 |
一類區域 |
二類區域 |
||||||
首時段 2小時內 (元/2小時) |
后時段 |
日最高 收費 (元) |
首時段 3小時內 (元/3小時) |
后時段 |
日最高 收費 (元) |
||||
白 天 |
夜 間 |
白 天 |
夜 間 |
||||||
地面 |
小型車 |
5 |
2元/ 1小時 |
1.5元/ 2小時 |
25 |
5 |
1元/ 1小時 |
1元/ 3小時 |
15 |
地下停車場 |
小型車 |
4 |
1元/ 1小時 |
1.5元/ 2小時 |
18 |
4 |
1元/ 2小時 |
1元/ 3小時 |
10 |
備注:
1.白天收費時段為8:00-20:00,夜間收費時段為20:00至次日8:00。連續停車超過24小時(含24小時)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標準重新計時收費。
2.設置免費停放時間:停車時間不超過半小時(含半小時),免收停車費。當臨時停放時間超過半小時,計費時間按進場時間開始計算(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停車場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免費停車時間)。
3.首時段后,各收費時段不足1個收費時段的按1個收費時段收費。
4.小型車是指乘坐人數小于等于9人的客車、車長小于6米或總質量小于4500公斤的貨車、機動三輪車。
5.大型車是指除小型車以外的車型。大型車收費標準為小型車2倍。
6.公共停車場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費,一類地區:小型車300元/月,二類地區:小型車240元/月。實行車位不固定、不預留的資源利用優先原則,由停車經營管理單位與業主以合同形式明確。
7.根據實際情況單獨核定的停車場服務收費標準不適用以上標準。
8.此收費標準適用于國有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不得上浮,下浮不限。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可參照同區域停車場收費標準上浮不超過30%。
附件3
火車站綜合客運樞紐地下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車型 |
停車時間 |
收費標準 |
小型車 |
0-4小時(含) |
5元/車·次 |
4-8小時(含) |
10元/車·次 |
|
8-12小時(含) |
15元/車·次 |
|
12-24小時(含) |
20元/車·次 |
備注:
1.停車時間不超過半小時(含)的免收停車費,當臨時停放時間超過半小時,計費時間按進場時間開始計算;連續停車超過24小時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標準重新計時收費。
2.小型車是指乘坐人數小于等于9人的客車、車長小于6米或總質量小于4500公斤的貨車、機動三輪車。
3.大型車是指除小型車以外的車型。大型車收費標準為小型車2倍。
4.如有實行長期協議停放的,可根據供需情況與車輛停放者協商確定包月計費方式。
5.原《關于縣火車站綜合客運樞紐地下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海發改〔2017〕136號)停止執行。
附件4
海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備案表
單位 基本 情況 |
申請單位 名 稱 |
申請單位 地 址 |
|||||||
申請單位 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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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單位 名 稱 |
經營單位 地 址 |
||||||||
法人代表 |
聯系電話 |
||||||||
價格誠信 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停 車 設 施 情 況 |
停車設施 名 稱 |
停車設施 地 址 |
|||||||
計費類型(打:“√”) 計時收費( ) 計次收費( ) 包月收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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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 收費 標準 |
停車 設施 類型 |
區域 類別 |
收費標準 |
發改 部門 受理 意見 |
備案登記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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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此表一式三份,適用于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設施收費備案。
2.備案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1)市行政審批局核發的“停車管理”等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2)停車設施相關權屬證明原件和復印件1份;
(3)停車設施泊位平面圖1份;
(4)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保衛、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復印件各1份;
(5)委托他方管理的,提供相關批準授權委托手續;
(6)書面申請書1份 ;
(7)價格信用承諾書;
(8)價格公示樣牌等。
附件5
海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
海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 |
||
定價方式: |
||
區域類別: |
||
車 型 |
收費標準 |
|
小型車 |
||
大型車 |
||
經營管理單位: 聯系電話: 舉報電話:12315 監制單位: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說明: 一、免費停放時間、服務時間、免費及優惠政策。 二、機動車分類說明。 三、其他需要補充說明的內容。 |
市政府關于印發海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海政規〔2022〕3號).doc
市政府關于印發海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海政規〔2022〕3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