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和波及我市的輻射事故的預防和應急救援工作,明確有關部門及企業處置突發輻射事故的職責,規范應急處置程序,提高對輻射事故的防控和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輻射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南通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主席令第69號,2007年8月30日通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9年3月2日修訂);
(4)《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
(5)《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第17號令);
(6)《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2015年6月5日施行);
(7)《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2015年3月1日);
(8)《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2012年2月1日);
(9)《江蘇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2006年出臺,2015年修訂);
(10)《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4年出臺,2023年修訂);
(11)《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0年1月20日);
(12)《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蘇政辦函〔2020〕37號);
(13)《江蘇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8年5月1日);
(14)《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2016年9月30日);
(15)《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75號);
(16)《關于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環發〔2009〕30號);
(17)《南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機制的若干意見》(通政辦發〔2014〕115號);
(18)《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0修訂版);
(19)《南通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0修訂版);
(20)《南通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2021修訂版);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
(2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9年修訂)
(24)《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5)《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26)《江蘇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海安市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等活動中引發的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環境輻射污染后果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發生的輻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3.可能對我市環境造成輻射影響的市外、境外輻射事故;
4.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次生輻射事故;
5.放射性預案丟失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1.4預案銜接
根據《南通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海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本預案在組織指揮體系、適用范圍、預警分級、信息報告、應急保障等方面都做到了合理銜接,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組織指揮方式協調一致。
同時本預案與開發區、高新區、各醫院、使用和生產輻射源企業的預案相銜接,各區鎮、醫療單位、使用和生產輻射源企業發生輻射事故時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的同時,政府部門啟動《海安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5輻射源分級
經過前期調研,海安市輻射源主要分布在轄區內醫療系統和企業內,其中醫療系統主要為各區鎮主要醫院、牙科診所和寵物醫院,主要輻射源為Ⅱ類和Ⅲ類;企業主要分為使用單位和生產單位,主要使用和生產Ⅳ類和Ⅴ類輻射源。
1.6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等級。
1.6.1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
(4)對我市境內可能或已經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的航天器墜落事件或境外發生的輻射事故。
1.6.2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
1.6.3較大輻射事故(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
1.6.4一般輻射事故(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制的照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
(4)伴生礦開發利用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
1.7工作原則
1.7.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對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輻射事故,及時采取人員避險措施。發生輻射事故后,優先開展人員搶救應急處置行動,同時關注救援人員自身安全防護。依法加強對輻射源的監督管理,做好日常監測、監控工作,建立突發輻射事故的預警和風險防范體系,及時控制、消除隱患。
1.7.2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分級負責)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分級負責)。各區鎮負責轄區內輻射事故的應急工作,市級輻射事故應急機構按照事故性質和類別對區鎮應急工作進行分類指導,并提供必要的支援。各部門之間分工負責,相互協作。
1.7.3加強聯動,協同應對
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與上級輻射事故應急機構之間,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之間,生態環境、衛生、公安及其他工作人員之間,應加強聯動和信息互通,根據各自職責,加大協同,共同做好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1.7.4快速反應,科學處置
積極做好預防和應對輻射事故的各項準備。強化輻射事故應急演練,配備預防和應對輻射事故的各項裝備,努力提高處置輻射事故的能力。輻射事故即將發生或發生后應迅速啟動應急響應,及時上報信息,快速應對,科學決策,合理處置,并做好信息公開和善后處理工作。
2組織體系
海安市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機構由領導機構、辦事機構、技術支持機構和專家咨詢組組成。
2.1領導機構
海安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當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輻射事故時,市政府根據上級領導指示及應急處置行動的實際需要,統一指揮協調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行動。
2.1.1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市政府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和單位以及各區鎮組成。
2.1.2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
1.認真落實省相關部門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對突發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貫徹執行海安市政府關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
2.積極配合上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市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行動;
3.負責向市政府和南通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及時報告應急信息,批準向市政府和南通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匯報的事故報告和應急工作報告;
4.根據上級領導指示,執行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啟動和終止;
5.指導、督促區鎮做好有關應急響應、處置工作,負責外部支援力量的組織、協調,對區鎮輻射應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6.指導區鎮做好輿論引導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2.1.3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輻射事故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配合指揮部發布信息;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輻射事故預防的宣傳報道;加強互聯網信息監測和管理,正確引導輿論。
(2)市公安局:負責指揮、協調事故發生地的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場地外的交通疏導工作,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組織打擊輻射事故信息造謠等違法行為;負責緊急情況下的人員疏散、撤離工作;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行動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參與全市輻射事故應急演習。
(3)市財政局:負責保障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體系的運行經費。
(4)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積極配合上級領導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輻射事故的輻射環境監測和事故處置情況的實時報告、總結報告,協助上級部門對輻射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協助上級部門對輻射事故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等提出處理建議;協助公安部門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制定、修訂本預案并按照程序報批;開展輻射事故能力建設,落實輻射事故應急準備,維持應急響應能力;定期組織全市進行輻射事故應急培訓、演練;配合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公眾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5)市應急監測站:負責輻射事故的現場監測和事故后的應急監測;協助公安系統對丟失輻射源的追查工作,和輻射源的收集處置工作等。
(5)市衛健委:負責輻射事故現場衛生應急處置;負責受輻射傷害人員的醫療救治;負責可能受到輻射傷害的人員健康影響評估;參與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公眾宣傳;向受輻射事故影響的公眾提供心理咨詢服務;參與全市進行的輻射事故應急演習;參與輻射事故其他相關應急處置行動。
(6)市應急管理局:協調有關救助力量參與輻射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參與輻射事故其他相關應急處置行動。
(7)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輻射事故現場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救援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為火災、爆炸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消防支持,參與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和洗消處置工作,參與火災、爆炸事故的認定。
(8)各區鎮:負責轄區內輻射事故的應急工作;對轄區內發生的輻射事故進行響應;落實、執行市政府的指示、指令。
根據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行動需要,本預案未規定該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要求開展相應工作。
2.2辦事機構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設在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作為輻射事故應急的常設辦事機構。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主任由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職責:
1.負責處理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傳達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的事項并檢查落實情況;
2.建立和完善輻射事故應急預警機制,及時收集、分析輻射事故相關信息;
3.向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及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向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
4.指導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組織輻射事故應急培訓、演練;
5.負責與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和信息交換工作;
6.建立輻射事故應急值班制度,公開值班電話;
7.負責編制應急響應總結報告。
2.3技術支持機構
南通市環境監測站為海安市輻射事故應急技術支持單位。海安市環境監測站主要起到協助配合作用,其主要職責為:協助上級環境監測站對事故發生地進行現場污染水平監測和采樣分析工作,做好應急現場的輻射防護工作;協助上級環境監測站調查事故概況及所涉及的事項;根據現場調查結果提出事故處置措施的建議。
2.4專家組
海安市目前主要依托上級輻射應急機構專家庫,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逐漸建立核與輻射、公安、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專家庫。事故發生后,成立專家組。
專家組主要職責:負責重要信息研判,參與輻射事故等級評定,預測事故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負責應急響應行動的技術指導,提出防護措施、應急響應終止、善后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預警
3.1信息監控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對市內核技術利用項目進行動態信息監控,重點收集、報告和處理放射源信息,放射源使用單位的安全運行狀況、對安全運行可能產生的影響,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等)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下簡稱“輻射工作單位”)安全運行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發生在市外有可能對我市造成輻射影響的信息。
3.2預防工作
(1)開展放射性污染源調查,掌握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類別、底數及分布情況。
(2)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要求,排查輻射事故隱患,開展輻射潛在事故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3)輻射工作單位負責本單位輻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方案,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預防輻射事故的發生;
(4)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輻射源實施有效監控,預防輻射事故的發生。
3.3預警工作
根據輻射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輻射事故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 、重大(Ⅱ級)、 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預警級別,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施行嚴格的審簽制度。紅色(Ⅰ級)、橙色(Ⅱ級)預警信息由南通市政府主要領導簽發,同時向省政府報告;黃色(Ⅲ級)預警信息經南通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由南通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同時向省政府報告;藍色(Ⅳ級)預警信息由海安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同時報南通市政府辦公室和南通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預警信息發布一般由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扎口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
進入預警狀態后,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事件的波及范圍、嚴重程度和事件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海安市政府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公布預警信息。發布可能引起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預警信息,需經南通市政府批準;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揮各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小組進入應急狀態,協助上級輻射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輻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終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輻射事故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應急響應
4.1信息報送與處理
4.1.1信息報送程序和時限
信息報送程序:
(1)輻射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必須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告當地公安和生態環境單位,并啟動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應急處置措施。
(2)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接到報告后,立刻進行初步判斷,確認事故級別,迅速報告海安市政府和南通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并逐級上報。緊急情況時,可越級上報,但應同時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3)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及時將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向上一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輻射事故經初步確認后,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向海安市政府和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并繼續報告事件處置情況。
信息報送時限:
(1)輻射事故責任單位應在事件發生后及時向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報告。
(2)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初步確認屬于較大輻射事故,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后1小時,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補報。初步確認屬重大、特別重大輻射事故,15分鐘內先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補報。
4.1.2報告方式與內容
輻射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采用書面報告的形式,緊急時也可用電話直接報告,隨后書面補報。主要內容包括:輻射事故的類型、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污染源類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圍,人員受輻射照射等初步情況。
(2)續報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故的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故采取的應急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事故經驗教訓,參加應急響應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需開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寫輻射事故處理結果報告表。
4.2先期處置
對本轄區內發生的輻射事故,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傷輕重,市政府都應迅速調集力量,盡快判明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生命、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先期處置措施主要包括:
1.輻射事故責任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方案,積極開展自救、互救;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
2.前期到達的相關職能部門和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在第一時間進行監測,并開展搶險救援、現場控制等工作。
3.設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并控制人流、物流。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及時向南通市、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進展情況、最終情況。
4.3啟動響應
接報輻射事故,市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市相關部門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
4.4分級響應機制
根據輻射事故的分級,應急響應分為Ⅰ級響應(特別重大)、Ⅱ級響應(重大)、Ⅲ級響應(較大)和Ⅳ級響應(一般)四級。Ⅱ級以上響應由江蘇省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實施,Ⅲ級和Ⅳ級響應由南通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我市主要負責配合上級機構工作。
4.5應急響應程序
(1)市政府應立即組織、指揮開展先期處置工作,防止輻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態擴大,及時向南通市輻射應急機構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2)成立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積極配合南通市輻射應急機構,協調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設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4)派出相關專業應急隊伍和專家趕赴現場,積極配合上級部門開展輻射救援和處置工作;
(5)及時向海安市政府、南通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進展情況、最終情況。
4.6基本應急
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根據掌握的事故信息,通知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的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根據事故性質及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應急專業小組。各專業小組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現場控制、人員疏散與安置、現場監測、醫療救護、專家指導、事故調查、宣傳報道、善后處置等基本應急處置工作。
4.6.1安全保衛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市消防大隊等部門配合。
市公安局負責現場控制、人員疏散與安置,必要時,應向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申請采取以下臨時控制措施: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作業;組織控制事故現場;發出警告、報警和指令;當干預水平達到相應限值時,實施不讓公眾進入室內或留在室內、隱蔽、撤離的措施;協調指揮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技術、人力與裝備支援;做好事發現場的安全管控和社會治安保障。
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事故現場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救援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為火災、爆炸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消防支持,參與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和洗消處置工作,參與火災、爆炸事故的認定。
4.6.2現場處置組
由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市應急監測站等部門配合。
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負責根據處置方案,確定污染范圍,對事故產生的放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等提出處理建議,采取對應的處置措施,控制被污染的范圍,減少污染后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市公安局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市衛健委負責輻射事故現場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隊參與輻射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洗消、處置等工作。
4.6.3醫療衛生組
由市衛健委牽頭,事發地政府配合。
市衛健委負責確定超劑量照射的人員或其他需要醫療救治的人員,并開展醫療救治;對可能受到輻射照射的人員跟蹤觀察;對受傷人員進行心理疏導和心理危機干預。
事發地政府配合做好現場傷員救治和后續救治等工作。
4.6.4事故調查組
由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健委等部門配合。
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負責對輻射事故進行定級和調查處理、確定事故責任,對輻射事故的輻射環境監測和事故處置情況實時報告、總結報告;
市公安局負責調查事故的情況,確定是否涉及刑事、民事責任;
市衛健委參與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將輻射事故的基本情況、事故影響程度和應急處置情況按要求上報海安市政府、南通市政府和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
4.6.5宣傳報道組
輻射事故信息由市委宣傳部統一負責牽頭,市公安局、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市衛健委等為參與單位。經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審閱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對外發布。輻射事故發生后,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市委宣傳部負責牽頭成立宣傳報道組,統一負責輻射事故的新聞報道和輿情導控等工作,并做好媒體現場服務、采訪接待和通聯工作。會同市網信辦按照相應級別啟動網絡信息傳播應急機制,做好網上輿情監測、研判和上報工作,并根據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要求,做好網上輿論引導和有害信息管控工作,微博、微信、論壇官方賬號等新媒體平臺進行信息發布的指導協調工作,以及傳統媒體采訪的接待服務工作。
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根據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對事故進行定級和調查處理,擬寫新聞通稿,按照規定程序送市委宣傳部。
市公安局對網上信息的動態進行監測,及時發現并查處網上謠言,對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網上謠言制造者應及時依法處理。
市衛健委對事故受傷人員照射劑量進行評估,對受傷人員進行妥善安置并治療,擬寫新聞通稿,按照規定程序報市委宣傳部。
4.6.6善后處置組
由事發地區鎮牽頭,市衛健委、市公安局等部門配合。
事發地區鎮對因事故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動員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救助資金和物資。
市衛健委對參與事故應急響應的人員及事故受害人員所受劑量進行評估;對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對可能受輻射照射的人員進行跟蹤觀察;為事故受害人員提供心理咨詢。
市公安局負責做好遇難人員遺體的處理工作。
4.7應急監測
市環境監測站負責先期應急監測,需要配備包括輻射應急監測調度平臺、快速應急監測車、應急監測設備、個人劑量監測儀以及輻射防護用品等,并積極配合上級輻射監測機構工作。
4.7.1應急監測工作原則
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各科室各司其職,協調聯動。應急科負責應急事件協調和決策、應急事件的信息上報;執法分局負責應急事件調查和現場處置;監測站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以及對接在海安市的環境監測中心指導、支援和對接監測站統籌分配、調度監測資源等。
統一指揮,科學監測。為有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監測站建立結構清晰、層次分明、統一指揮、協調有序的應急監測機制,合理分配監測力量,有效反應和監控事態。
平戰結合,保障有力。監測站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升應急監測技術、監測裝備水平,不斷完善應急監測信息化管理;加強應急監測隊伍建設、裝備配置和應急演練,強化技術儲備和后勤保障,確保迅速響應突發環境事件,有效組織應急監測工作。
4.7.2應急監測站組織結構與職責
為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提高處置突發環境事件能力,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領導小組、應急監測工作組,各小組分工如下:
(一)應急監測領導小組
組 長:監測站分管領導
副組長:綜合執法科負責人、應急科負責人、各執法分局負責人、監測站負責人
職 責: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的統一指揮與決策。
應急監測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監測站。
(二)應急監測工作組
各工作小組組長實行主副(AB崗)制度,正常情況下,由主班(A崗)負責相關工作,遇有主班負責人外出或請假,副班(B崗)負責相關工作。
1. 現場監測組
組 長:監測站分管應急監測工作的副站長(A崗)、監測站站長(B崗)
副組長:監測站污染源監督管理室負責人和環境監測室負責人
成 員:污染源監督管理室、環境監測室全體人員
職 責:負責應急監測現場的指揮和調度,開展應急事件現場調查,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實施應急監測工作的采樣和現場監測,做好應急監測樣品保存、運送,編制、審核應急監測報告、調用海安市域范圍內相關環境監測自動站的監測數據等。
2. 分析實驗組
組 長:監測站分管分析測試室副站長(A崗)、監測站站長(B崗)
副組長:分析測試室負責人
成 員:分析測試室全體人員
職 責: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的實驗室分析工作,統籌實驗室人員和資源,保證實驗室分析儀器狀態,做好應急監測實驗室分析樣品采集載體(吸收液、濾膜等)等相關準備工作,樣品的交接和保存、樣品的分析和實驗分析數據審核等。
3. 綜合保障組
組 長:監測站分管綜合技術室副站長(A崗)、未擔任其他工作組組長的副站長(B崗)
副組長:綜合技術室負責人
成 員:綜合技術室全體人員
職 責: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相關報告信息的報送;負責各類后勤物資保障及其他事務;負責應急監測過程的質量控制工作;提請領導小組召集專家成立臨時應急監測專家組解決技術問題、參與分析研判,為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等。
4.7.3應急監測程序
接到應急監測任務后,按本預案啟動應急監測工作程序,監測站必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監測。
(一)應急監測響應
應急監測接警人員應當及時處理各渠道接報的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詢問并記錄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事故的基本情況,事件性質及污染特征、污染物名稱、性質,大概影響范圍、應急現場聯絡人的聯系電話等,第一時間向上級和本級應急監測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同步向上級應急監測工作組報告,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現場調查信息表》。
監測站應急監測接警人員為監測站分管應急監測副站長或監測站站長。
(二)應急監測響應啟動
應急監測接警人員根據指令通知現場監測組、分析實驗組、綜合保障組等各應急監測工作組組長,各應急監測工作組組長組織各小組人員到位。現場監測組接到指令后必須在最短時間內趕到單位,其他工作組人員必須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趕到指定集結地。
應急監測接警人員須持續做好信息傳遞和協調相關準備工作。
(三)應急監測準備
現場監測組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現場調查信息表》和最新信息制定初步應急監測方案,各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基本的應急監測裝備、現場采樣設備、樣品采集載體和安全防護器材準備,原則上在接警后30分鐘內完成人員、儀器、車輛等應急監測準備(如需配置吸收液等情形,可根據實際情況),最短時間內趕赴事件現場。可視突發環境事件情形,召集相關人員共同參加應急監測工作。
(四)應急現場調查
現場監測組到達應急監測現場后,應與應急現場指揮部門聯絡人取得聯系,立即開展現場調查,通過現場問詢、查閱資料、實地勘察等方式,全面核實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現狀,補充完善事件信息,進一步了解事件的詳細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突發性環境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原因,污染來源及污染物擴散途徑及波及范圍、污染暴露人群數量及分布、當地飲用水源類型及人口分布以及發生后當地處理情況,收集或繪制事件現場平面布置圖等,補充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現場調查信息表》中相關信息。
(五)應急監測方案
應急監測現場人員應會同應急現場指揮部門,編制應急監測方案,并在開展環境應急監測過程中視情況及時更新調整,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突發環境事件概況、監測布點及距事發地距離、監測斷面(點位)經緯度及示意圖、監測頻次、監測項目、監測方法、評價標準或要求、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數據報送要求、人員分工及聯系方式、安全防護等方面內容,形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方案》,報應急監測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六)現場采樣與監測
現場監測組應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方案》及相關的標準、方法、規范等,使用所需的儀器設備、采樣器具、防護裝備等開展現場采樣與監測工作,根據監測需要,必要時應向應急監測領導小組成員報告請求后方支援的具體內容。分析實驗組立即組織樣品分析準備工作,收到樣品后最短時間內完成樣品分析;綜合保障組完成技術支持和后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七)應急監測報告
現場監測組報告編制人員與采樣和現場監測、樣品分析同步進行應急監測報告編制資料的收集,等現場監測、實驗室分析數據審核報出后,形成應急監測報告,報應急監測領導小組等,綜合保障組根據要求向相關部門報送。
(八)應急監測終止
當應急現場指揮部終止應急響應或批準應急監測終止建議時,方可終止應急監測。
(九)應急監測總結
應急監測終止后,應急監測工作現場監測組應及時編制《應急監測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含事件基本情況、應急監測工作開展情況、經驗和不足、相關報告附件等四部分內容。
(十)其他
1.在啟動應急監測工作期間,各相關科室、監測站、執法分局以應急監測工作為主,服從應急監測的需要,優先開展應急監測相關的工作。
2.充分發揮社會化檢測機構在應急監測中的作用,切實提高應急監測能力。監測站在應急監測能力、監測隊伍力量不足的情況下,經應急監測領導小組同意后,采取監測站為主,社會化檢測機構輔助的應急監測模式開展應急監測工作。
3.在發生跨境污染事故或重特大污染事故應急監測中,除按程序啟動本應急監測預案外,由上一級應急監測領導組統籌、組織、協調應急監測工作。江蘇省南通環境監測中心、南通市生態環境監測站及縣(區、市)生態環境監測站按照職責分工相互合作開展應急監測。
4.7.4應急監測技術參考
(一)監測方案
1.監測方案應依據調查結果制定,經應急監測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2.監測方案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況、現場地理位置和監測點位示意圖、監測項目、監測頻次、分析方法、評價標準以及質量保證等內容。
3.監測方案實施過程中,可根據現場應急處置和污染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監測方案。
(二)點位布設
1. 采樣斷面(點)的設置一般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及可能受影響的環境區域為主,同時應注重人群和生活環境、事件發生地周圍重要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及環境敏感點,重點關注對飲用水水源地、人群活動區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的影響,合理設置監測斷面(點),判斷污染團(帶)位置、反映污染變化趨勢、了解應急處置效果。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動態及時更新調整布設點位。
2. 對被突發環境事件所污染的地表水、大氣、土壤和地下水應設置對照斷面(點)和控制斷面(點),對地表水和地下水還應設置削減斷面(點),布點要確保能夠獲取足夠的有代表性的信息,同時應考慮采樣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3. 對突發環境事件固定污染源和移動污染源的應急監測,應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布設采樣斷面(點)。
4. 水和廢水、空氣和廢氣、土壤和固體廢物等采樣斷面(點)的布設可參照HJ/T 91、HJ 91.1、HJ 164、 HJ 493、HJ 494、HJ 193、HJ 194、HJ/T 55、HJ/T 166 和HJ/T 20 等標準執行。
(三)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應為現場調查確定的主要污染物,同時應考慮該污染物在環境中可能產生的反應,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監測過程中可根據現場污染狀況變化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監測項目。
優先選擇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因子作為監測項目,根據污染事件的性質和環境污染狀況確認在環境中積累較多、對環境危害較大、影響范圍廣、毒性較強的污染物,或者為污染事件對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特定項目,并根據污染物性質(自然性、擴散性或活性、毒性、可持續性、生物可降解性或積累性、潛在毒性)及污染趨勢,按可行性原則(盡量有監測方法、評價標準或要求)進行確定。
(四)監測頻次
1. 監測頻次按照HJ/T 55、HJ/T 91、HJ/T 91.1、HJ/T 164、HJ/T 166、HJ 194、HJ 589和HJ 664等相關監測頻次執行。
2. 監測頻次主要根據現場污染狀況確定。事件剛發生時,監測頻次可適當增加,待摸清污染變化規律后,可適當減少監測頻次。依據不同的環境區域功能和現場具體污染狀況,力求以最合理的監測頻次取得具有足夠時空代表性的監測結果,做到既有代表性,能滿足應急工作要求,又切實可行。
(五)監測方法
1. 應急監測方法按照《生態環境應急監測方法選用指南》等相關監測方法執行。
2. 應急監測方法的選擇以支撐環境應急處置需求為目標,根據監測能力、現場條件、方法優缺點等選擇適宜的監測方法,保障監測效率和數據質量。
3. 在滿足環境應急處置需要的前提下,優先選擇國家、行業標準或行業認可的監測方法,同一應急階段盡量統一監測方法。
4. 樣品不易保存或處于污染追蹤階段時,優先選用現場快速測定方法。采用現場快速測定方法測定的結果應在監測報告中注明。對于現場快速測定方法,除了自校準或標準樣品測定外,亦可采用與不同原理的其他方法進行對比確認等方式進行質量控制。
5. 可利用相關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和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等作為補充監測手段。
(六)現場采樣
1. 應急監測現場的樣品采集應參照HJ/T 91、HJ 91.1、HJ 164、HJ 493、HJ 494、HJ 193、HJ 194、HJ/T 55、HJ/T 166和HJ/T 20等相關采樣規定執行。
2. 對影響事件處置判斷的重要監測項目,應采集現場平行樣,同時進行現場快速測定和實驗室分析,且采樣量應滿足留樣要求。
(七)現場監測
1. 凡必須現場測定的監測項目,應進行現場測定。
2. 現場應急監測儀器可參考相關應急監測方法,宜以便攜式、直讀式、多參數的監測儀器為主,要求能快速定性、半定量的監測結果,對污染物快速鑒別、篩查及監測。
3. 檢測試紙、快速檢測管和便攜式監測儀器應按照相應的使用說明進行操作,使用過程中應注意避免干擾。測定時至少連續平行測定兩次。必要時送回實驗室對現場測定結果進行確認、鑒定。
4. 現場測定產生的實驗廢液、固體廢物等應妥善處置。
(八)樣品管理
對于樣品的管理應按照HJ 589中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確保樣品在傳遞過程中處于受控狀態。
(九)實驗室分析
1. 樣品到達實驗室后應及時按照應急監測方案開展實驗室分析,在實驗室分析過程中應保持樣品標識的唯一性。
2. 在實驗室分析過程中做好相應原始記錄,遇特殊情況和有必要說明的問題,應進行備注。
(十)信息記錄
1. 現場監測記錄應信息完整、記錄及時。
2. 采樣及樣品交接應做好監測斷面(點位)位置信息及氣象水文參數等信息的記錄。
3. 分析測試應做好分析方法、分析日期、儀器型號及編號等信息的記錄。
4. 采樣與分析測試的原始記錄應保證全過程留痕的要求。
(十一)應急監測報告
1. 應急監測報告的編制、報送要求參照HJ 589及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報告編制指南等相關規定執行。
2. 根據現場監測結果,按照相關要求編制并上報應急監測報告和應急監測總結報告。應急監測報告(含快報、專報等)原則上應在分析測試完成后1小時后報出,在應急監測終止后編制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3. 應急監測報告應根據監測結果評價事件周圍環境質量達標情況,分析污染變化趨勢等相關信息。
4. 污染物評價標準優先選取地方和國家現行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暫無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參考國內外及國際組織的相關評價標準或要求,并在方案和報告中注明。
5. 監測報告是應急決策的重要支撐,應急監測結果、應急監測報告經三級審核簽字后報送。
6. 應急監測工作結束后,應編寫應急監測總結報告,主要包含事件基本情況、應急監測工作情況、經驗和不足、報告附件4個部分的內容。
(十二)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1. 應急監測的質量保證與數據處理應按照HJ 589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2. 現場質量控制措施應重點關注監測點位、監測項目、樣品采集的代表性,分析方法選用的合理性,現場監測分析的規范性。
3. 現場快速分析方法應采用同一分析方法對樣品進行多次測試比對,或選用不同原理的分析方法比對測試等作為應急現場監測的質量控制措施。
4. 應急監測時應注意監測數據的可比性檢驗,檢驗檢查內容包括儀器、方法、環境條件是否一致,濃度單位是否相同等。
5. 實驗室分析人員應熟練掌握實驗室相關分析儀器的操作使用和質量控制措施。
6. 實驗室分析儀器應在檢定周期或校準有效期內使用,進行日常的維護、保養,確保儀器設備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7. 實驗室分析的質量保證措施可參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執行。
(十三)應急監測終止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提出應急監測終止建議:
1. 對于大氣突發環境事件,最近一次應急監測方案中,全部監測點位的特征污染物48h連續監測結果均達到評價標準或要求。
2. 對于水突發環境事件,最近一次應急監測方案中,全部監測點位的特征污染物48h連續監測結果均恢復到本底值或背景點位水平。
3.對于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最近一次應急監測方案中全部監測斷面(點位)特征污染物的連續3次以上監測結果均恢復到本底值或背景點位水平。
4. 應急專家組認為可以終止的情形。
(十四)安全防護
1. 進入環境應急區域的應急監測人員,應注意自身安全防護,至少2人同行。
2. 環境應急監測主要是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對受影響環境中的污染物及其濃度、污染范圍及其動態變化進行的監測。非必要或未經現場最高應急指揮批準確認,并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應急人員嚴禁進入警戒區域(進入警戒區確認安全并批準后)。經按程序批準后確有必要進入的,應急監測人員應根據現場情況按應急安全等規定穿戴防護服、防毒面具、安全報警裝置等防護器材。
3. 對進入事件現場的應急監測儀器設備應采取防水防護措施;非防爆的環境監測儀器嚴禁帶入易燃易爆場所;現場臨時搭建的應急指揮監測場所應與事件現場保持安全距離。
(十五)保密及材料存檔
應急監測報告及相關材料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保密和歸檔,不得隨意向外界發布監測信息。應急監測的現場記錄、錄像、照片等資料應與應急監測報告一同存檔。
4.7.5應急監測保障措施
應急監測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圍繞預案做好應急監測日常準備工作,定期開展培訓演練,明確人員分工,熟悉工作程序。
(一)演練和培訓
應急監測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定期組織開展應急監測演練和培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應急監測全部程序、全部過程的技術演練和培訓。
2. 針對應急響應、快速集結、儀器設備操作、現場采樣測試、野外生活保障等重點環節的專項演練。
3. 針對應急監測預案、應急采樣及監測技術、質量保證、方案和報告編制、安全防護等重點環節的專項培訓。
(二)人員儲備
1. 應急監測工作組人員應熟悉本小組的應急監測工作職責。
2. 技術人員應掌握應急監測相關專業技能。
(三)技術儲備
應急監測工作組應做好技術儲備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國家和地方相關環境應急法律、法規、制度儲備。
2. 相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及應急監測分析方法儲備;對儲備的非標準應急監測分析方法,以及檢測試紙、檢測管等現場快速測定方法,日常應做好方法適用性、準確性比對確認。
(四)物資儲備
應急監測物資儲備主要包括監測儀器設備、耗材及通訊、防護、電力和野外生活作業等物資的儲備與保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適合現場測試的快速、便攜、車載式監測儀器設備。
2. 滿足應急監測需要的手機、對講機等通訊工具。
3. 保障應急監測人員現場安全的防護裝備。
4. 保證在特殊環境下開展應急工作的照明、雨具等輔助設備。
5. 各類應急監測設備及物資應建立應急設備、器材管理制度和臺賬、標識清晰、分類擺放。
(五)設備維護
1. 基本維護。各地應急監測儀器需有專人負責,定期進行校準、維護、保養,實行規范化管理。
2. 儀器校準。便攜式監測儀器使用非標方法不能進行計量檢定時,應定期進行儀器校準,包括一般性檢查(外觀、電路、氣路)、檢出限、標準曲線校準、準確度和精密度檢查等。
3. 維護保養。各類檢測管、試劑、耗材應定期更新,儀器定期開機、充電,更換電池、干燥劑等。做好應急儀器設備關鍵部位的保養,各類現場便攜式監測儀器應定期檢查探頭、清洗管路。
4.7.6現有輻射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差距
目前海安輻射應急物資的儲備種類和數量不足,由于長期未發生輻射事故,因此部分監測設備未及時更新,存在輻射應急救援隊伍經驗不足等問題。
4.8事故通報與信息發布
4.8.1事故通報
(1)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在應急響應的同時,應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縣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通報情況。
(2)非事發地輻射事故主管部門在接到輻射事故通報后,應視情況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4.8.2信息發布
市委宣傳部牽頭擬寫新聞稿,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審閱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對外發布。輻射事故發生后,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9擴大應急
當應急響應程序難以有效控制事態,或發生特殊災害事故,尤其是出現跨區域、大面積和可能發展為重大以上突發事件的態勢時,應立即轉入擴大應急狀態。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擴大搶險救災資源使用、征用、調用的范圍和數量,必要時依法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可以向國家、省、南通市救援體系尋求外部支援。外部支援力量作為各專業組的后續投入力量參與應急工作,主要包括專家隊伍、專業技術隊伍、特殊裝備等。
當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嚴重、超出海安自身控制能力范圍,需要南通市或者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市應急指揮部視情況立即上報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市生態環境局,由南通市直接指揮。
4.10應急響應終止
4.10.1應急響應終止的條件
應急響應終止應具備下列條件:
(1)輻射事故現場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環境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國家規定的限值以內;
(3)輻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無續發可能;
(4)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必要。
4.10.2應急響應終止程序
特別重大和重大輻射事故由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依據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響應終止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授權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較大、一般輻射事故由南通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根據事件處置情況提出應急響應終止的建議,報南通市政府批準后,宣布應急響應終止。應急狀態終止后,應進行應急總結和事故后續工作。
5后期處置
5.1后續行動
(1)對丟失、被盜放射源的輻射事故,從接到報案或者檢查發現之日起半年內,仍未追回丟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市公安局協助上級公安機關作階段性報告,并提交給南通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配合并給予技術支持;
(2)對事故造成的危害情況進行科學評估,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并配合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遭受輻射污染場地的清理、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輻射后續影響的監測、輻射污染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建議;
(3)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積極配合上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進行事故后期環境輻射監測、審批、管理去污計劃及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計劃,并監督實施。
(4)市衛健委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對參與事故應急響應的人員及事故受害人員所受劑量進行評估;對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可能受輻射照射人員進行跟蹤觀察;對事故受害人員及事故影響區域的居民開展心理咨詢服務。
(5)市政府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動員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救助資金和物資;
5.2 總結評價
在應急響應結束后,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應及時做好總結評估工作,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在上級部門指導下,指導本級有關部門及輻射事故單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2)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對輻射事故的情況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進行綜合評估,1個月內將總結報告報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
(3)根據實踐經驗,對本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本預案。
6保障措施
6.1資金保障
根據突發輻射事故應急需要,生態環境局在現有的專項資金中優先保障應急工作經費。
6.2裝備保障
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配置相應的技術裝備、安全防護用品和有關物資,保證應急設備和物資始終處于良好備用狀態,定期保養、檢驗和清點應急設備和物資。
6.3安全保障
6.3.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輻射事故現場應急處置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輻射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應急救援人員出入事發現場按照輻射防護原則進行,無防護措施不入,無清洗消毒不出,并密切關注和嚴格控制應急救援人員的個人受照劑量。
6.3.2公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處置隊伍負責公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特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公眾安全防護措施指導意見,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盡可能提供防護物品;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提出污染范圍控制建議,確定公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對于受到或疑似受到急性輻射損傷的人員,應迅速送往專業的或有資質的醫療單位進行診斷治療;
(4)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之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5)必要時,協助對易失控的放射源實施收貯。
6.4通信保障
市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通信聯絡系統,確保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各專業應急處置機構、專家組的聯絡暢通。
6.5技術保障
建立相應輻射事故預警系統,依托南通市專家組,逐步組建本市專家庫,確保在啟動預警前后至事故處置完畢的全過程中,相關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輻射事故應急隊伍,建立健全輻射事故應急數據庫。
6.6保險
建立輻射事故社會保險機制。為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發輻射事故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6.7宣傳、培訓與演習
6.7.1宣傳
加強輻射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輻射安全基本知識和輻射事故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自我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范輻射事故的能力。
6.7.2培訓
加強應急專業人員的日常培訓,提高應急救援的能力,培養一批具有較高素質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監測等專業人才。
6.7.3演習
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并結合我市實際,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綜合性應急演練,每三年至少一次桌面推演,一次實戰演練,演練內容包括演練模擬場景和演練應急措施。各主要成員單位、輻射工作單位組織本系統內部專業性應急演練,每三年至少一次桌面推演,演練內容包括演練模擬場景和演練應急措施。通過應急演練,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同能力,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輻射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以上針對輻射事故的培訓和演習均應有記錄和總結報告。
7附則
7.1名詞術語解釋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
7.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