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禁內陸船舶出海捕撈鰻魚苗的通告
(2021年3月18日海農規〔2021〕1號文件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以及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做好鰻魚苗專項捕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蘇農漁〔2021〕2號)等有關規定,我市對鰻魚苗捕撈管理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內陸船舶出海(出北凌新閘)從事鰻魚苗捕撈生產或收購鰻魚苗活動。
二、對在海洋捕撈的上述船舶,自本通告公布十日內,必須撤離現場,進入內河,期限內撤離的,將從寬處理,不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嚴禁涉漁“三無”船舶、浮子筏、快艇等出海(出北凌新閘)從事鰻魚苗捕撈生產或收購鰻魚苗活動。
四、自本通告公布十日后,將聯合開展打擊內陸船舶出海(北凌新閘)捕撈鰻魚苗的專項執法行動,打擊非法捕撈行為,對違反規定在我市海域內從事鰻魚苗捕撈的漁具,一律清除,對違法行為從嚴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安市農業農村局 海安市水利局
海安市交通運輸局 海安市公安局
2021年3月18日
南通市海安市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