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strike id="awy40"><input id="awy40"></input></strike>
    索引號: K12380210/2021-01976 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其他
    發布機構: 海安市政府辦 文號:
    成文日期: 2022-01-20 發布日期: 2023-01-21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海安市政務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
    海安市政務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
    來源: 海安市政府辦 發布時間:2023-01-21 累計次數: 字體:[ ]

    為規范海安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社會評議對象包括政府及其組成部門,重點是具有行政執法、經濟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部門。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活動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對本級政府部門和區鎮街道單位的評議。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評議采取公眾評議、特邀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眾評議可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進行,也可以委托媒體或有關單位組織進行民意調查;特邀評議可以組織和邀請相關部門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有關專家進行。

    社會評議一般每年開展一次,原則上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會評議工作。

    第五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是否真實、規范、準確、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開范圍是否全面,重點是否突出;

    (三)政府信息公開方式是否多樣、便民,是否把政府信息公開網作為信息發布的主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開時間是否及時;

    (五)政府信息公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六)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實到位;

    (七)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是否熱情周到;

    (八)工作人員是否按照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規定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是否按規定收費;

    (九)工作人員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規范、準確地報送政府信息;

    (十)貫徹落實《條例》的整體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

    社會評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作社會評議實施方案及測評表,并向社會公示;

    (二)確定參加社會評議人員;

    (三)組織參評人員查閱資料,聽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匯報;

    (四)發放、填寫、回收社會評議測評表;

    (五)匯總社會評議情況,并將評議結果公開。

    第七條

    社會評議結果要向本級政府,上一級政務公開主管機構,以及被評議部門和行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或通報,并將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評議中發現有問題的,被評議單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本級政府糾風部門和政務公開主管機構上報整改結果。

    評議結果作為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政務公開考評等設定分值的組成部分。對于連續兩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群眾滿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會反映強烈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八條

    對評議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社會評議,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