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asrsj/2024-00394 | 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號: | 海人社〔2024〕43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發布日期: | 2024-09-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建設行動的通知 |
各區鎮、街道(辦事處)人社服務機構、(總)工會,各基層商會(協會)等相關單位: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部署,切實提升基層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能力,按照人社部辦公廳、全總辦公廳、全國工商聯辦公廳、中企聯辦公室《關于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行動的通知》(人社廳〔2023〕36號)要求,決定在全市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以下簡稱調解組織)建設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對調解組織建設重要性的認識。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加強調解組織建設作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提升基層調解組織“抓前端、治未病”的能力,更好地維護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
二、行動目標
建立健全以市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處中心為指導,區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為支撐,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商(協)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為補充的勞動爭議調解格局,推進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在夯實工作基礎、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模式、提升服務能力方面持續發力,著力提高調解組織工作規范化、專業化、智能化水平,及時高效化解勞動爭議,更好發揮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三、方法步驟
(一)2024年目標任務。到2024年底,用工人數100人以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比例不低于60%;行業商(協)會設立商(協)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比例不低于60%;市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處中心在已基本建成的基礎上設立專門對外接待窗口、工作場所及硬件設施,提高多元化解工作效能;各區鎮、街道(辦事處)設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比例達到100%,設立有專人負責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接待窗口,至少確定一個作為爭議多元化解工作試點。
(二)2025年目標任務。到2025年底,用工人數100人以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比例力爭達到100%;行業商(協)會廣泛設立商(協)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市工商聯指導聯系正常開展工作的商(協)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成率達到100%;市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處中心在硬件保障到位、人員配備到位的基礎上實現全面規范運行;區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在建成率100%的基礎上實現提檔升級,有條件的設立實體化的調解中心。各類型調解組織協商調解解決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數量占案件總量的比重顯著提高。
四、工作職責
(一)落實牽頭責任分工。市總工會、市工商聯負責牽頭推進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行業商(協)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引導企業、商(協)會等單位支持企業、行業商(協)會調解組織建設,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設備和工作經費,支持調解員依法履行調解職責。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牽頭推進區鎮、街道(辦事處)調解中心建設,指導區鎮、街道(辦事處)調解中心積極爭取所在區鎮、街道(辦事處)的支持,提供專門的調解室和設備設施,保障工作經費。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總工會、市工商聯等勞動人事爭議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推進市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解中心建設,有效保障開展調解工作所需人員、場地、經費,配足專職調解員,擴大兼職調解員來源渠道,廣泛吸納社會專業力量參與調解,提升協商調解能力。
(二)加強爭議源頭預防。調解組織要主動做好宣傳工作,通過發放宣傳材料、組建網絡交流群組、組織講座沙龍等方式,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政策,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合規用工、勞動者依法理性維權。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商(協)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要發揮熟悉行業特點、具備行業影響力的優勢,推動會員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政策,以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企業合法用工。可在會員企業間搭建交流互動平臺,通過用工交流、企業文化建設經驗分享等方式,促進會員企業共建勞動爭議預防機制。
區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可通過公布電話、發放信息公示卡等方式,暢通與轄區內企業和勞動者溝通渠道,提供維權服務。根據勞動人事爭議發生的季節性、行業性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農民工欠薪勞動爭議專場”等以案釋法活動,增強宣傳效果。
市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處中心要辦理好仲裁委、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的案件。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揮專業優勢,通過包片指導、組織培訓等方式,做好對轄區內其他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
(三)強化協商和解機制。調解組織要發揮自身特點和優勢,通過多種形式推動用人單位建立爭議協商和解機制,通過協商和解化解爭議。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商(協)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可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勞動關系雙方溝通對話機制,通過舉辦勞動者座談會、開設意見信箱、線上咨詢平臺等方式,暢通勞動者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幫助勞動爭議當事人開展協商,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的,監督和解協議的履行;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未按期履行的,協助勞動者申請調解。
區鎮、街道(辦事處)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市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處中心要推動用人單位完善協商規則,建立內部申訴和協商回應制度,豐富協商形式,優化協商流程,及時回應勞動者協商訴求。推動工會組織、專家學者和律師等力量參與勞動人事爭議協商,開展咨詢解答、釋法說理、勸解疏導等方式,促進達成并全面履行和解協議。
(四)做好爭議調解工作。調解組織要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時的調解原則,加大調解力度,幫助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調解不成的,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對涉及人員多、影響面廣、容易激化的重大矛盾糾紛,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配合做好矛盾糾紛疏導化解工作。市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處中心要建成集多元調解、工會維權、法律援助等多項功能于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不斷提高調解成功率,幫助爭議當事人“一站式”化解矛盾糾紛。
五、有關要求
各區鎮、街道(辦事處)人社服務機構、(總)工會,各基層商會(協會)等相關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工作責任、細化任務分解,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行動方案,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各項任務如期完成,解決好長期制約基層調解組織建設的難點問題。要積極推動將調解組織建設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政府目標責任和平安建設考核體系。要加強進度跟蹤和調研督導,及時宣傳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先進事跡,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對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滿意度。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根據《關于做好2023年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重點工作的通知》(財綜〔2023〕12號)要求,主動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會商,推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集體協商指導等服務,提升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能力,同時按照部、省、市要求及各自職能分工充分發揮各自領域內相關調解組織建設的牽頭作用,加強協同配合,優化聯動工作機制,形成強化調解組織建設工作合力,推動調解組織建設扎實開展、有序推進、取得實效。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海 安 市 總 工 會
海安市工商業聯合會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