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asrsj/2021-00255 | 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號: | 海人社〔2017〕174號 | ||
成文日期: | 2019-01-03 | 發布日期: | 2019-01-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政策的通知 |
局各科室、事業單位,各區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各相關單位:
根據人社部規〔2016〕5號、人社部發〔2016〕132號、蘇人社發〔2017〕186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我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補繳相關政策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一律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二、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必須是與我縣企業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且實際履行了勞動合同,按照國家及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企業職工。
三、辦理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必須提交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補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同時在申請表中實事求是填寫補繳職工的出生年月、首次勞動合同簽訂時間、工作經歷等人員基本情況。補繳職工所在單位應認真審查補繳職工所填信息,并提出相關申報意見。
不能提交上述相應文書,但能夠提供所在參保企業連續不間斷工資憑證原件的,經社保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對加蓋單位公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進行比對審核確認、主任室審簽同意,可辦理補繳手續,但其補繳年限不可轉移。
四、1992年1月起列入參保范圍的原國營、縣屬大集體企業的固定職工,最早可從1992年1月起補繳。經原勞動行政部門批準錄用的合同制職工、計劃內合同工,至本企業參保之前有連續不間斷工作年限的,可從辦理錄用手續之月起補繳,但不得早于1985年12月。根據蘇勞社險〔2006〕2號、蘇政發〔2006〕40號文件列入參保范圍的其他企業職工,最早從2006年3月起補繳。
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使用的編制外人員,未被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可按《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早可從2004年2月起補繳。
六、企業單位職工首次參保時男年齡超過55周歲、女年齡超過45周歲的參保人員,即使繳費年限滿15年,也必須在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后,方可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
七、參保人員在跨省或省內統籌地區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至我縣時,其參保記錄有以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超過3年(含3年)又不能提供本通知第三條所規定相應文書的,或曾有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一次性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予辦理轉入手續,不可認定其一次性補繳期間的繳費年限。已經轉入的,將補繳期間的個人賬戶部分退還本人,也可由參保人員申請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回原補繳地。
八、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用人單位應繳未繳醫療保險費的,可按南通市人社部門相關規定補繳醫療保險費。其他因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或間斷繳費的,一律不可補繳。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可按補繳當年標準一次性補繳。
九、縣社保中心對補繳人員所提交的材料必須認真核查,并按政策規定核定補繳年限和金額。對尚未參保登記的企業在督促企業單位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后方可辦理補繳相關手續。
十、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今后上級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海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2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