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asrsj/2021-00057 | 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號: | 海人社〔2021〕14號 | ||
成文日期: | 2021-02-03 | 發布日期: | 2021-02-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海安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各區鎮、街道農業農村和社會事業局(為民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基地對穩就業、強動能的帶動作用,更大程度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市政府印發〈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海政發〔2019〕20號)、《關于印發〈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海財社〔2020〕16號)等文件,制定《海安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
1.《海安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2.《海安市創業孵化基地服務管理人員情況表》
3.《海安市基地在孵實體名單統計表》
4.《海安市個人創業綜合補貼申請表》
5.《海安市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綜合補貼申請表》
6.《海安市創業孵化成功獎勵申請表》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海安市財政局
2021年2月3日
海安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孵化基地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作用,根據《市政府印發〈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海政發〔2019〕20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創業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創業主體為目標,為創業者提供生產經營所需場地,免費提供創業指導、管理咨詢、創業培訓、法律援助等專業化服務的本市各類創業載體。
第三條 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要與本市產業發展、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相結合,堅持“政府引導扶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市場機制運作”的原則,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基地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審批立項新建,也可利用各類園區、閑置廠房、房屋樓宇等新建或改建。
第四條 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孵化服務功能:
(一)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基本辦公條件,協助辦理開業手續;
(二)協調相關部門,協助孵化實體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協助辦理工商稅務登記、錄用登記備案和社會保險業務等;
(三)營造創業文化氛圍,開展創業項目開發和對接,引進融投資服務;免費提供與創業相關的培訓、咨詢服務;為孵化實體提供行業研究、項目投資分析等;
(四)提供法律、企業管理、市場策劃等咨詢服務,指導協助孵化實體辦理退出(遷址、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等)后續服務工作。
第二章 基地的認定管理
第五條 申請基地認定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主體。經有關職能部門批準設立或依法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和財務管理等制度,有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場地和配套設施。基地場地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可容納孵化實體原則上不少于10戶;場地須產權清晰或租賃合同明確,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基地內水電、道路、消防、通訊等基礎設施完善,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等條件。
(三)配套服務。基地應設立專門的服務區域,配備相應的服務設施和人員,能夠提供創業指導、政策和信息咨詢及有關代理服務;建立孵化實體進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孵化實體臺賬和政策落實臺賬,幫助申報享受租金補貼、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創業扶持政策;維護孵化實體合法權益。
第六條 基地實行自愿申報、擇優認定,申報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請。按屬地管理原則,擬申報創業孵化基地的機構向所在區鎮、街道農業農村和社會事業局(為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二)評審。區鎮、街道初審,并報市人社局審核;市人社局結合申報資料和實地考察提出評審意見。
(三)認定。通過評審的機構經公示無異議,由市人社局認定。
第七條 機構申請認定創業孵化基地,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安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1);
(二)土地和房產的使用管理證明材料、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基地簡介;
(三)《海安市創業孵化基地服務管理人員情況表》(附件2);
(四)《海安市基地在孵實體名單統計表》(附件3);
(五)孵化基地與在孵實體簽訂的租賃或入孵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基地采取動態管理機制,對不再符合創業孵化基地標準和條件或存在下列情形的,將取消其孵化基地資格。
(一)存在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孵化實體違法違規經營的;
(二)被孵化實體投訴3次及以上,經查實沒有及時整改的;
(三)不能為孵化實體提供入孵時承諾的各項服務的;
(四)經營過程中產權轉讓、轉租的;
(五)存在弄虛作假行為,騙取補助資金的。
第三章 基地的孵化管理
第九條 入駐基地孵化的創業實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創業實體新注冊或申請進入孵化基地前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24個月),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創業實體法人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校及畢業2年內)、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非農產業創業的農民、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條 創業實體入駐孵化基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創業實體向孵化基地提出申請;
(二)孵化基地落實創業實體經營場地后,與實體法人簽訂租賃協議。
第十一條 創業實體申請入駐孵化基地,須向孵化基地提交以下材料:
(一)《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實體入駐申請表》;
(二)《創業計劃書》(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經營管理和運作方案、市場及競爭分析等);
(三)人員身份證明材料:
(四)已在工商部門注冊的須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創業實體入駐基地孵化期為3年,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作自動退出孵化基地處理:
(一)有轉租現象的;
(二)實際經營者與營業執照法人代表、經營者不符的;
(三)經營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不符的;
(四)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被舉報投訴并經查實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孵化基地規定的情況。
第四章 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個人創業綜合補貼(創業場地租金補貼)
(一)補貼對象。租用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初次創業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校及畢業2年內)、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非農產業創業的農民、登記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創辦的創業主體。已從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補貼(減免)的各類創業主體不享受此項補貼。
(二)補貼標準。創業實體正常生產經營1年以上的,每年給予最高5000元創業場地租金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三)申領及支付。創業實體向市人社局申領補貼,須提供以下材料:
1.《海安市個人創業綜合補貼申請表》(附件4);
2.居民身份證、學生證(在校大學生提供)復印件;
3.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執照復印件;
4.房屋租賃合同及租金收據;
5.稅務部門出具的連續6個月的申報或納稅憑證;
6.《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
申請材料經市人社局審核、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創業實體法人社會保障卡。
第十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綜合補貼(創業基地運營補貼)
(一)補貼對象。經人社部門認定的本市各類創業孵化基地。
(二)補貼標準。創業孵化基地通過減免房租、寬帶網絡、公共軟件等費用,扶持在校大學生和城鄉失業人員創業正常生產經營1年以上,每扶持1個創業實體給予10000元補貼(與創業場地租金補貼不重復享受)。創業孵化基地達到南通市級及以上創業示范基地標準的,給予10萬元扶持經費獎勵。
(三)申領及支付。創業孵化基地向市人社局申請創業綜合補貼,須提供以下材料:
1.《海安市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綜合補貼申請表》(附件5);
2.基地銀行基本賬戶;
3.創業實體營業執照復印件;
4.稅務部門出具的創業實體連續6個月的申報或納稅證明;
5.創業實體享受孵化基地免費服務證明材料;
6.《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
申請材料經市人社局審核、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基地銀行基本賬戶。南通市級及以上創業示范基地扶持經費獎勵根據省、南通市公布的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創業孵化成功獎勵(創業孵化補貼)
(一)補貼對象。經人社部門認定的本市各類創業孵化基地。
(二)補貼標準。按實際孵化成功(基地內注冊登記,并孵化成功搬離基地后在本市繼續經營6個月以上)的創業實體數,每個給予3000元的創業孵化補貼。
(三)申領及支付。創業孵化基地每年6月底前向市人社局申領上一年度創業孵化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
1.《海安市創業孵化成功獎勵申請表》(附件6);
2.基地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復印件;
3.孵化成功創業實體入駐基地相關協議;
4.基地跟蹤孵化成功創業實體臺賬;
5.孵化成功創業實體花名冊、營業執照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執照);
6.創業實體撤離基地持續經營6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稅務部門出具的申報或納稅憑證);
7.基地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8.《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
申請材料經市人社局審核、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基地銀行基本賬戶。
第十六條 入孵創業實體符合相關條件,可同時享受人社部門以下扶持政策:
(一)享受初始創業一次性補貼5000元;
(二)享受2000元/人的一次性初始創業吸納就業獎勵;
(三)個體工商戶可申請一般不超過15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可申請最高限額300萬元的富民創業擔保貸款。
第五章 基地的考核
第十七條 創業孵化基地實行年度考核,由市人社局通過查閱臺賬資料、實地走訪、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重點考核基地孵化服務功能落實情況,對入駐創業實體開展服務情況、入駐創業實體生產經營情況、創業文化建設情況等方面。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后,《海安縣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實施細則》(海人社〔2011〕215號)同時廢止。
附表1:
海安市創業孵化基地申請認定表
申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基地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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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地址 (郵編) |
經辦人員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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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 |
占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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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成立時間 |
資產總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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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性質 |
私有/國有 |
資產權屬 (具體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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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性質 |
事業/企業/社會團體 |
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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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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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機構 |
運營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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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方式 |
自營/委托/合作 |
公務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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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場所面積 |
孵化場所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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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孵創業實體總數 |
提供就業崗位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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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創業實體數 |
入孵創業實體遷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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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鎮、街道 推薦意見 |
負責人: 調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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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就業管理處審核意 見 |
負責人: 審核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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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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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海安市創業孵化基地服務管理人員情況表
單位名稱(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姓 名 |
職 務 |
學歷 |
專業特長 |
現從事工作崗位 |
聯系電話 |
備 注 |
附件3:
海安市基地在孵實體名單統計表
申報單位(蓋章): 申報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
實體名稱 |
實體注冊時間 |
入孵時間 |
出孵時間 |
累計帶動就業人數 |
附件4:
海安市個人創業綜合補貼申請表
(基地內)
戶籍所在地:區鎮、街道社區、村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別 |
身份證號碼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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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居 住 地 |
《就業創業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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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項目 |
創業實體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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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成 立 日 期 |
創業孵化基地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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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月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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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地址 |
租賃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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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綜合補貼 期 限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申報綜合補貼金額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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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孵化基地簽署證明意見 |
于年月日入駐創業孵化基地自主創業,至年月日正常經營,特此證明。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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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鎮、街道初審意見 |
經審查,情況基本屬實,同意申報。 審核人: 經辦人: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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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就業 管 理 處 審核意見 |
經核查,于年月日成立創業實體,租賃創業孵化基地從事生產經營滿月,同意給予個人創業綜合補貼,補貼期限從年月到年月,金額元。 審批人: 審核人: 經辦人: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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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意見 |
局分管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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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海安市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綜合補貼申請表
申報單位(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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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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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人 |
聯系 電話 |
經辦人 |
聯系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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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 創業主體 |
個 |
減免房租、寬帶網絡等費用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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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鎮 街 道 初審意見 |
經審查,情況基本屬實,同意申報。 審批人: 審核人: 經辦人: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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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就業管理處審核意見 |
經核查,為創業人員提供場地及跟蹤服務,平穩運行12個月以上,扶持創業實體個,減免房租、寬帶網絡、公共軟件等費用萬元,按每扶持一個創業實體給予10000元的標準,同意給予一次性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綜合補貼,合計金額萬元。 審批人: 審核人: 經辦人: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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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意見 |
局分管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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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海安市創業孵化成功獎勵申請表
申報單位(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地址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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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人 |
聯系 電話 |
經辦人 |
聯系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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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成功企業數 |
個 |
金 額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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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鎮 街 道 初審意見 |
經審查,情況基本屬實,同意申報。 審批人: 審核人: 經辦人: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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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就業 管 理 處 審核意見 |
經核查,為創業人員提供場地及跟蹤服務,孵化成功創業實體個,按每孵化成功一個創業實體給予3000元的標準,同意給予一次性孵化成功補貼,合計金額萬元。 審批人: 審核人: 經辦人: (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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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審批意見 |
局分管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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