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asrsj/2021-00157 | 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發布日期: | 2020-12-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海安市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施意見 |
各區鎮、街道農業農村和社會事業局(為民服務中心),各有關部門:
為鼓勵和幫助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續保,提高其靈活就業的積極性和穩定性,根據《江蘇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蘇財社〔2019〕161號)、《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蘇人社規〔2020〕2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全省就業政策統一清單的通知》(蘇人社函〔2020〕206號)、《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海財社〔2020〕16號)等文件精神,現就貫徹落實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以下簡稱“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政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靈活就業定義及補貼對象
(一)靈活就業的定義
靈活就業是指工作崗位不固定、工作時間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勞動關系不固定的就業形式的總稱。其特點是非全日制、彈性和臨時性或季節性。
(二)補貼對象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在本市范圍內靈活就業,以個人身份按時足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且申報就業登記,經本市人社部門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含認定就業困難人員后領取《營業執照》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不能申請此補貼)。
二、補貼險種、標準和期限
(一)補貼險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其中之一)。
(二)補貼標準:按照個人繳納的兩項社會保險費(或其中之一,不含大病救助費)金額的50%,享受補貼的繳費基數為本市公布的當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
(三)補貼期限:
1.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下同),其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
2.實現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3年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一次性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
3.對女性法定退休年齡的認定,按照《關于貫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政策的意見》(通人社險〔2020〕17號)執行。
4.已享受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政策(如享受期限未滿的,可補差享受)。
三、補貼申報、審核和發放
(一)申報
1.申報時間:每年兩次集中申報,上半年為1月1日—2月28日,下半年為7月1日—8月30日。
2.申報方式和材料:申報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須攜帶本人《就業創業證》、社會保障卡,到實際居住地(須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下同)的社區(村)進行申報,填寫《海安市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二)審核和撥付
1.初審。各區鎮、街道農業農村和社會事業局(為民服務中心)在接收申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人提供的各類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逐一進行初審并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將相關信息錄入“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系統”,并將初審通過人員材料報送市勞動就業管理處。
2.復審和撥付。市勞動就業管理處對各區鎮、街道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確認后,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社會保障卡。
四、建立健全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動態管理機制
(一)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每半年撥付一次。各區鎮、街道農業農村和社會事業局(為民服務中心)應加強日常跟蹤走訪,對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的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可進可出機制。
(二)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保補貼期間,每3個月到實際居住地的社區(村)報告靈活就業情況。
(三)按照《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蘇人社規〔2020〕2號)第三章“退出機制”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注銷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并停止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各區鎮、街道農業農村和社會事業局(為民服務中心)應及時記載相關情況,在其《就業創業證》第9頁注明“自×年×月停止靈活就業社保補貼”記錄,并上報市勞動就業管理處備案。
1.自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之日起,連續6個月及以上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的,或者6個月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所得)的:
2.擔任市場主體出資人、負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不包括從二級市場上購買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3.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職工家庭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4.城鎮零就業家庭或農村零轉移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創業的;
5.入學、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6.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人的;
7.因失去聯系而無法為其提供公共就業服務且其本人也不主動聯系提出就業服務需求超過6個月的;
8.其他已實現就業創業或者失業登記被注銷的。
五、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加強對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的監管,對資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故意隱瞞實際情形騙取社保補貼的,除追回補貼資金、不得再次享受社保補貼外,并追究申報人和經辦人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明確工作職責,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市人社局負責全市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相關政策的落實、解釋、工作協調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會同主管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各區鎮、街道農業農村和社會事業局(為民服務中心)負責日常業務受理、初審、調查核實和公示等工作。
七、本意見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本文件出臺后,歷史政策未享受完的人員,參照新政策享受,老政策不再執行。此前出臺的相關政策及操作辦法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海安市財政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