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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hasrsj/2021-00480 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社會保障    通知
    發布機構: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文號:
    成文日期: 2021-03-17 發布日期: 2021-03-17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關于轉發《南通市職稱評審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關于轉發《南通市職稱評審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來源: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時間:2021-03-17 09:18 累計次數: 字體:[ ]

    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南通市職稱評審管理細則(試行)》轉發給你們,請市各有關部門、單位、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按要求抓緊組織實施。

    附件:南通市職稱評審管理細則(試行)

    海安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3月9日

    附件:

    南通市職稱評審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職稱評審管理工作,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和省職稱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江蘇省職稱評審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職稱〔2020〕4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職稱是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主要標志,是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職稱評審是按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稱用人單位)以及自由職業者開展職稱評審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南通市職稱評審管理工作,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的職稱評審統籌規劃和指導、監督、評估、檢查等綜合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縣〈市〉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各部門(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的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工作。

    第四條 職稱工作部門包括各級職稱工作職能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評委會工作機構等。

    行業主管部門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門;

    評委會工作機構指受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委托,承擔評委會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門(單位);

    評委會指按照管理權限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組建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

    申報人指符合國家或省、市職稱工作職能部門規定的申報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職稱工作職能部門。

    (一)根據國家、省有關職稱工作政策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相關政策。

    (二)綜合管理、指導、督查全市職稱的申報、評審工作。

    (三)綜合管理本市各系列(專業)中級評委會。

    (四)承擔省下放高級評委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職稱工作職能部門。

    (一)根據省、市有關職稱工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地實施意見。

    (二)綜合管理本地初級評委會,承擔本地中級評委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審批本地大中專畢業生初級職稱的初定,負責本地高級職稱的組織申報和中、初級職稱的申報、評審及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行業主管部門。

    (一)負責本部門職稱的組織申報及相關后續管理工作。

    (二)審批本部門大中專畢業生初級職稱的初定。

    第八條 評委會工作機構。

    (一)承擔本系列(專業)各級別職稱的申報管理工作。

    (二)承擔本系列(專業)中、初級職稱的評審及后續管理工作。

    (三)承擔本系列(專業)評委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評委會。

    受職稱工作職能部門的委托,按照規定的評審權限、范圍、程序,依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管理監督。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職稱工作部門及工作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管理權限和上級要求布置、組織開展申報評審工作。

    (二)拒絕受理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

    (三)查處申報評審中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職稱工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熟悉并認真執行職稱工作政策和規定。

    (二)為申報人提供職稱申報評審等相關政策咨詢服務。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規定程序辦事。

    第十二條 單位及工作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申報的規定,組織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申報工作。

    (二)按照申報的規定,審核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單位及工作人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了解并認真執行職稱申報的規定。

    (二)為本單位申報人提供申報的輔導、幫助等服務。

    第十四條 申報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從事專業技術崗位自主申請評審相應職稱。

    (二)咨詢、了解申報評審結果。

    第十五條 申報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主動了解申請評審職稱的相關政策和規定。

    (二)按照評委會的規定和要求提供申報材料。

    (三)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

    第四章 評委會

    第十六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中級、初級評審委員會,評審相應及以下層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一)評委會按照分支專業(學科)設置評審專家庫。

    評審專家庫由主任委員庫、評審委員庫和專業(學科)組庫三個子庫組成。

    1.主任委員庫由5名以上本職稱系列或專業具有相應職稱、行業內知名度較高的學術技術帶頭人組成。

    2.評審委員庫由本職稱系列或專業具有相應職稱的專家組成,人數應在25人以上。

    3.專業(學科)組庫由具有相應職稱的同行專家組成。評委會可按分支專業(學科)設立若干專業(學科)組,每組人數應在7人以上。

    (二)評委會評審專家庫成員原則上不聘用退休人員,評審專家庫中45歲以下的人員應不少于1/3。

    (三)高級評委會評審專家庫由具有高級職稱以上的人員組成,具有正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2;中級評委會評審專家庫由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組成,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2;初級評委會評審專家庫由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組成,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3。

    第十七條 評委會的設立由評委會工作機構依據評審專家庫的構成要求,從本專業有較高學術造詣和專業技術水平、辦事公道的人員中醞釀、推薦人選,按照管理權限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

    第十八條 評委會管理權限和要求。

    (一)高級評委會承擔高級職稱評審,由省級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批準設立;中級評委會承擔中級職稱評審,由市級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批準設立;初級評委會承擔初級職稱評審,由縣級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批準設立。

    (二)評委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的評委會以及評審專家庫需調整其成員的,應按原組建時的程序報批。

    (三)職稱評審活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四)評委會工作機構可根據本行業的發展狀況等,適時修訂、完善量化評審標準,并按照管理權限報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審核。

    (五)職稱自主評審單位是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職稱評審工作負主體責任,對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審,接受向其下放職稱評審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單位自主評審的職稱與我市其他評委會評審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申 報

    第十九條 申請評審職稱,應遵循個人自主申報、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二十條 本市范圍內符合評審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申請評審相應的職稱。不隸屬本市范圍內的申報人,需在本市或通過本市申請評審職稱的,應由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與市職稱工作職能部門聯系辦理委托評審手續。

    本市暫無條件評審的職稱,或者援外(江蘇省以外)的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按照管理權限,經相關部門同意后,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委托評審函委托市外單位評審。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委托的評審結果不予認可。

    援藏援疆援青專業技術人才在援派期間可選擇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參加職稱評審。在受援地參加職稱評審的,申報材料經派出單位審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區評審標準直接組織評審,無需履行其他報批或者委托手續。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專業技術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職稱,援派期滿回到我市后繼續有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再發文確認受援地職稱評審結果。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才,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申報人同一年度同一職稱層級原則上只能向一個評審委員會申報職稱評審。

    第二十一條 申報材料。

    (一)職稱評審申報表;

    (二)學歷、職稱(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年度考核、繼續教育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任現職以來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總結報告;

    (四)任現職以來的專業技術成果及其獲獎情況、專業技術項目完成情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情況以及新產品開發、推廣等方面的資料(復印件);

    (五)任現職以來的具有代表性的本專業(學科)論文、論著、譯著、學術研究報告等理論研究成果(復印件);

    (六)評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凡是申報通知中未作要求且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者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的,不得要求申報人額外提供證明材料。資歷截止時間為申報評審的前一年底。

    第二十二條 申報程序。

    (一)信息發布。

    評委會工作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布置年度申報工作,并將相關政策規定、申報的程序、時間、地點及申報材料的要求等向社會公布。

    (二)個人申請。

    申報人登錄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rsj.nantong.gov.cn/)職稱專欄,查閱相關申報通知,按照評委會的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同時登錄江蘇人社網辦大廳(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按要求完成網上申報。

    (三)單位推薦。

    1.單位應按申報的規定審核申報人提供的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中各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2.在本單位公示欄將申報人的申報情況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提供單位同意申報證明。

    3.將申報材料報送上級行業主管部門。

    (四)行業主管部門初審。

    1.審核申報材料,對不符合申報條件或業績、成果等佐證資料不完整、不規范的予以退回。

    2.行業主管部門自行決定是否進行網上審核,需要審核的報相應職稱主管部門備案。審核申報人網上申報信息與申報材料是否一致,對未按規定要求填報的予以退回。

    3.將審核合格的申報材料報送評委會工作機構。

    (五)評委會工作機構受理。

    1.審核申報材料,對不符合申報要求的不予受理。

    2.審核申報人網上申報信息與申報材料是否一致,對不一致的或超過申報期限的或申報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3.將審核合格的申報材料歸類匯總,按照管理權限報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

    (六)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復核中轉。

    1.按照申報的規定進行復核,不符合申報要求的不予中轉。

    2.復核申報人網上申報信息與申報材料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中轉。

    3.按照管理權限,對同意中轉的申報材料,向相關評委會工作機構出具評審委托函或辦理評審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屬地管理和個人自愿原則,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才按規定條件和程序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申報,按規定程序逐級報送相關評委會辦事機構。

    第六章 評 審

    第二十四條 評審原則。

    (一)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以業績能力為導向,鼓勵和引導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創優,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二)客觀公正、科學合理,評審結果業內認可、社會認同。

    第二十五條 評審程序。

    (一)評審籌備。

    評委會工作機構應做好評審的準備工作:

    1.擬定評審方案,包括評委人數、評審時間、地點、工作流程、會務保障、評審通過率建議等。

    2.準備評審條件、量化標準、申報人員名冊、簡介表、評審考核表等資料。

    3.評審前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職稱工作職能部門監督下,從評委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規定人數的執行評委(高級不少于11人,中級不少于9人,初級不少于7人),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經備案同意后方可召開評審會議。

    如參評人數較少,經職稱評委會核準備案部門同意,抽取組建的年度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人數可適當調整,出席中、初級評審會議的專家人數最低不少于3人。

    下放至各縣(市)區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以及自主評審單位,在抽取年度評審專家時,本地、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人數占比不少于20%。

    4.評審前不少于7個工作日,通知參加評審的評委和申報人。

    (二)評審。

    評審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可分兩個階段進行,即專業(學科)組評議和執行評委會表決。

    1.專業(學科)組評議。

    執行主任委員可以根據申報分支專業(學科)的分布情況設立若干專業(學科)組,指定組長;由組長負責該專業(學科)組的考核評議。

    (1)各成員審核申報材料,提出初步評議意見和答辯題目。

    (2)組織申報人答辯,確定答辯結論。

    (3)綜合評議答辯情況,集體討論確定申報人的考核評議意見。

    2.執行評委會表決。

    (1)執行主任委員在各專業(學科)組組織答辯的前、后,分別召集組長對照評審條件和量化標準,研究、統一評審尺度。

    (2)執行主任委員主持執行評委會議。各專業(學科)組介紹考核評議意見,執行評委會審議并投票表決。投票表決采用無記名方式,贊成票超過出席會議執行評委人數的2/3為通過。

    (3)匯總投票結果,執行主任委員、專業(學科)組長、紀律監督等相關人員在評審結果報告上簽字確認。

    (4)執行主任委員向執行評委會通報評審結果。

    第二十六條 評審規定。

    (一)建立評審會議記錄制度。記錄包括開會時間、地點、出席對象、會議議程、評委發言要點、投票結果等。

    (二)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原則上不得對外公布。

    (三)未出席評審會議或中途離會或未參加評議過程的執行評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補充投票。

    (四)申報人對涉及本人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查、進行投訴。

    (五)評委會應按照要求組織全員評審答辯。評委會如采取視頻答辯、考核認定、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評價形式時,應參照答辯的有關規定制定方案,按照管理權限報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

    (六)未經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同意,申報人未參加答辯的不得提交執行評委會表決。

    (七)評委會工作機構應主動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對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八)評審中如發現申報人的學歷、論文、業績(成果)等有疑義時,必須詳細記錄,由評委會工作機構或職稱工作職能部門核查,經查實屬弄虛作假的一票否決,并按照相關規定對申報人進行處理。

    (九)執行評委如發現申報人與自己有親屬關系或有其他妨礙公正評審的,應申請回避。

    第七章 后續管理

    第二十七條 評審結束后,職稱工作部門應按照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一)評委會工作機構及時整理、封存相關評審資料。

    (二)評委會工作機構在評審結束后的7個工作日內,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評審通過人員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委會工作機構應在公示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評審結果的審核確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確認、發文公布,并制作職稱證書。

    (四)評審通過人員經公示有異議的,評委會工作機構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核查,并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或備案。因情況復雜,確需延長核查期限的,可延長30個工作日。

    (五)評委會工作機構在職稱工作職能部門發文公布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在評審申報表上簽署意見、辦理(發放)資格證書等工作。

    (六)評審通過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或者代為管理部門應當將其評審申報表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評審結束后,所有評審申報材料由評審委員會保存一年后銷毀,不退回申報人。

    第二十八條 證書管理。

    (一)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樣式、規格和內容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設計。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由省、市、縣(市)區職稱工作職能部門統一打印證書并加蓋鋼印。

    (二)證書信息內容不得作任何涂改。

    (三)證書應妥善保管并僅限本人使用。

    (四)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個人的證書。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保障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開放職稱信息查詢驗證服務,推行職稱評審電子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條 證書補發或換發。

    職稱證書因故遺失或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登報聲明。在市(廳)級以上(須有國家統一刊號)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聲明內容為持證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資格名稱、評審時間、證書編號等)。

    換發證書的不需要登報聲明。

    (二)填寫職稱證書補發(換發)申請表(可在南通市人社局網站職稱專欄資料管理中下載),單位審核并簽署意見。

    (三)辦理。

    1.持證人攜帶職稱證書補發(換發)申請表、刊登了遺失聲明的報紙、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與遺失的證書相對應的批文或評審申報表復印件、本人正面免冠1寸照片1張等,到相關職稱工作部門辦理證書補發(換發)手續。

    換發證書的須提供已損壞的證書原件。

    2.初級證書由縣(市)區職稱工作職能部門或市行業主管部門辦理,中級證書由市職稱工作職能部門辦理,高級證書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辦理。

    3.補發或換發證書的,其信息內容不作任何變更。

    第八章 職稱初定與確認

    第三十條 職稱初定。

    (一)初定規定:

    1.大中專畢業生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達到年限要求,經考核合格的,可初定相應的職稱。

    2.凡國家和省明確不進行初定職稱的系列(專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3.已實行執業準入控制的行業,須取得本行業準入(從業)資格后,方可初定相應職稱。

    (二)初定程序:

    1.個人申請。

    (1)申報人登錄江蘇人社網辦大廳(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注冊個人基本信息。注冊成功后,登錄賬號依次選擇個人辦事—人事人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服務—職稱初定申報,進行申報。

    (2)申報人上傳本人身份證、學歷(含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必要的業績、成果佐證資料等,向單位提出申請。

    2.單位審核。

    對申報人的德、能、勤、績進行考核測評,并簽署意見。

    3.初定審批。

    初級職稱報縣(市)區職稱工作職能部門或市行業主管部門審批;中級職稱報市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職稱確認。

    (一)確認對象:

    事業單位引進、調入本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江蘇省外),可申請職稱確認。

    (二)確認程序:

    1.個人申請。

    個人向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本人的職稱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2.單位辦理。

    (1)填寫“南通市職稱確認審批表”。

    (2)提交以下資料:

    ①南通市職稱確認審批表(一式三份)。

    ②申請人的職稱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③申請人的職稱評審申報表(存于個人檔案)和批文復印件。

    3.審核確認。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相關材料遞交至所在縣(市)區職稱工作職能部門或市行業主管部門直接審核確認。

    (三)確認效用。經江蘇省、或本市確認的職稱,可作為單位聘用(任)或在本市申請評審高一級職稱的依據,與省或本市評審的職稱具有同等效用。

    第九章 咨詢與投訴

    第三十二條 職稱工作部門及工作人員遇有以下情形的,可向上級部門咨詢:

    (一)有關政策口徑不明晰的。

    (二)用現行的政策規定難以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的。

    (三)本級難以處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單位及申報人遇有以下情形的,可向相關職稱工作部門咨詢:

    (一)對相關政策、規定有疑惑的。

    (二)在申報過程中遇到特殊問題的。

    (三)本單位或申報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單位及申報人遇有以下情形的,可向相關部門投訴:

    (一)職稱工作部門及工作人員有違反政策規定和辦事程序的。

    (二)職稱工作部門及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惡劣或有故意刁難單位和申報人行為的。

    (三)其他損害單位或申報人利益的違紀違規情形。

    第十章 違紀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對評審委員會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的,對其職稱評審權限或者超越權限和范圍的職稱評審行為不予認可;對評審委員會違反政策規定、評審程序及紀律要求,不能保證評審質量,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視情節予以限期整改、宣布評審結果無效或停止評審委員會工作。上述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職稱評審權,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職稱工作人員出現違反評審紀律,在評審保密期內對外泄露評審內容;私自接收評審材料;利用評審工作便利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或停職反省或將其調離評審工作崗位,并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及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和要求組織申報工作或人為阻撓申報人申請評審專業技術資格,對申報材料審核不嚴,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偽造學歷、抄襲論文、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經查實,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撤銷其職稱,并記入省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

    第三十九條 對評審專家違反評審紀律,應主動申請回避而不申請回避的;在參加評審活動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不正當利益的;私自接受評審材料;違反評審保密紀律向相關人員透漏評審詳細情況的,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批評并記入專家誠信檔案庫,今后不得再參加人才評審工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應當依法執行物價、財政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要將職稱評審經費納入部門年度預算,突出職稱評審公益性。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南通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政策解讀網址:http://www.cnruirang.com/hasrsj/zcjd/content/61a763e1-dd03-4bc5-bc23-77aa9bf204a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