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asrsj/2021-00161 | 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20-12-28 | 發布日期: | 2021-01-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海安市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辦法(修訂稿) |
各區鎮、街道農業農村和社會事業局(為民服務中心),相關科室、單位:
現將《海安市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辦法(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2月28日
海安市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辦法,更好地發揮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在保障和服務企業用工、促進城鄉居民增收中的積極作用,參照《江蘇省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蘇人社規〔2020〕6號),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超齡人員”,是指用工單位招用的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年齡不超過65周歲、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第三條 補助對象為在本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吸納超齡人員就業并按規定辦理從業傷害保險的工業企業?,F代農業、家政服務、老年護理、物業保潔行業的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章 補助措施
第四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費須為當年度的,不得跨年度繳費。
第五條 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實繳保費的50%。補助按照參保超齡人員實際在崗情況(以工資發放憑證為依據),計算到月。涉及人員變更的,按照保險公司替換人員名單、月份和工資發放憑證相比對,確定變更人員是否符合享受補助條件。
第六條 享受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的用人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保單位與工資發放單位保持一致;
(二)超齡人員每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年度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 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實行年度結算。每年3月31日前,用人單位將上一年度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申請資料報所在區鎮、街道人社服務機構;區鎮、街道初審后,報市勞動就業管理處、市人社局審核、審批;經審核、審批、公示無異議,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將補助資金按程序撥付至用人單位銀行賬戶。
第八條 用人單位申請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海安市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申報信用承諾書;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銀行基本賬戶資料復印件;
(三)海安市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申請表;
(四)用人單位所聘用的超齡人員身份證(提前退休人員另提供退休證)復印件;
(五)用人單位繳納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保單及明細、替換人員批單的復印件;
(六)用人單位按月支付超齡人員工資報酬的銀行流水賬單或現金支付財務憑證復印件,提供現金支付財務憑證的須有超齡人員本人簽字的有效明細。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紀律監督
第九條 建立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規范補助資金辦理流程,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規定要件進行申請、初審、審核和審批,確保補助資金使用安全、用出成效。
第十條 申請補助的用人單位須如實提供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資金申請材料,確保申請材料與事實一致;承辦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的保險公司、申請補助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如有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市人社局及相關科室、單位,各區鎮、街道人社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資金的初審、審核、審批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局監督審計科應定期對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補助資金進行審計監督,發現違規申請、騙取補助資金的,及時督促糾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后,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作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