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asrsj/2021-00159 | 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發布日期: | 2020-12-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以工代訓相關政策的通知 |
各區鎮、街道農業農村和社會事業局(為民服務中心),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省、市對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新要求,全面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大力開展以工代訓支持穩就業保就業的通知》(蘇人社發〔2020〕87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以工代訓相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扶貧車間等生產經營主體吸納貧困勞動力、我市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和城鄉低保對象中的勞動力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以及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給予以工代訓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0元,最長不超過6個月。此項政策實施時間為2020年-2021年。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重要醫用物資生產企業堅持生產并對新入職或轉崗一線職工開展以工代訓的,按規定給予不超過2個月的一次性以工代訓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0元。此項政策實施時間為2020年。
三、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大型企業新招錄人員并開展以工代訓,給予以工代訓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0元,最長不超過3個月。此項政策實施時間為2020年。
四、受疫情影響出現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導致連續停工停業(包括全部停工停業和部分停工停業)1個月以上的中小微企業,在停工停業期間組織待崗職工開展以工代訓,并繼續為職工發放工資(或生活費)的,按照參加以工代訓的待崗職工人數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0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以工代訓時間不足一個月的不予補助。此項政策實施時間為2020年。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我市原有的以工代訓相關政策同時廢止。同時符合上述政策之中多項政策條件的同一企業、同一職工只可享受1項以工代訓補貼。根據海人社〔2020〕20號)、海人社〔2020〕97號精神,已享受崗前培訓補貼、以工代訓補貼政策,并符合本通知精神的企業,可按照實際情況申報補差。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海安市財政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