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K12380210/2021-01555 | 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海安市政府辦 | 文號: | 海政規〔2020〕13 號 | ||
成文日期: | 2020-10-23 | 發布日期: | 2020-10-2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市政府關于印發海安市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通知 |
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安市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安市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業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三條 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由市城管局牽頭負責管理,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市城管局牽頭負責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管理工作;負責依法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在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負責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在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履職情況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二)市住建局負責貫徹執行有關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和技術標準;負責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過程中涉及拆改、舉報投訴以及監督管理部門介入查處等情形時,對房屋質量安全、消防安全以及拆改等具體情況的核查認定。
(三)市資源規劃局負責對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涉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等行為是否符合規劃條件的技術審查工作。
(四)市公安局負責對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以及《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有關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規定行為的查處;負責對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行為的查處。
(五)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無照經營行為的查處;負責牽頭做好相關消費維權工作。
(六)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對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涉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負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對既有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懲戒工作。
第五條 裝修人在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沒有物業服務的住宅,由裝修人向屬地社區(村)居委會或住宅管理單位等房屋管理機構申報登記。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物業管理單位。
物業管理單位應按照協議實施管理,將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或裝修裝飾企業,協調處理有關矛盾糾紛問題,及時發現和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違法違規裝飾裝修行為。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裝修人依法享有裝飾裝修自主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裝修人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鼓勵裝修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接室內裝飾裝修所有業務,提倡使用綠色節能環保和防火阻燃材料。
第七條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及時簽訂合同,推薦參照合同示范文本,結合實際情況完善內容。
第八條 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安全出口,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擅自改動防火門;
(五)損壞或拆除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六)將污水管道接入落水管;
(七)其他影響消防、公共安全以及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或侵占公共空間、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十條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涉及搭建建(構)筑物、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超過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以及本辦法第九條行為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四章 開工申報與監督
第十一條 鼓勵利用網絡信息技術為裝修人申報登記提供便利,提升既有住宅裝飾裝修監管的效能。市城管局可開發專用APP,供裝修人通過網上下載安裝后進行申報登記。物業管理單位應當積極向居民、業主等推廣專用APP的使用。
第十二條 開工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證復印件(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涉及搭建建(構)筑物、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以及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等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超過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以及本辦法第九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裝修人裝飾裝修共有房屋或房屋共有部分的,應當取得房屋共有人或房屋共有部分所有人的書面同意。非業主的房屋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住宅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三條 既有住宅裝飾裝修未涉及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搭建建(構)筑物、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超過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以及本辦法第九條行為的,裝修人開工申報登記只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材料。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對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進行登記,申報登記材料不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一次性說明理由。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鼓勵使用市城管局制定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既有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保存相關證據,追究違約責任;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城管局。市城管局在接到物業管理單位關于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違法違規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屬于本單位職責的,依法處理;不屬于本單位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接受渠道,接受單位或個人對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因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第十九條 個人或單位違反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裝修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承擔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的處置責任并負擔處置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本市市區范圍以外區域的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既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